海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4 04:12
发布部分: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布告(第35号)
《海南省防备和阻止家庭暴力规则》已由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9月28日经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9月30日海南省防备和阻止家庭暴力规则(2005年9月28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经过)第一条 为防备和阻止家庭暴力,树立相等、友善、文明的家庭联系,保护家庭友善和社会调和,依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规则,结合本省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伤、绑缚、摧残、强行约束人身自由或许其他手法,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力等方面形成损伤结果的行为。本规则所称的家庭成员是指夫妻、爸爸妈妈(养爸爸妈妈)、子女(养子女),以及有抚养联系或许共同生活的继爸爸妈妈、继子女、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兄弟姐妹等。
第三条 家庭成员间应当彼此保护,彼此尊重,彼此协助。阻止家庭暴力。
第四条 防备和阻止家庭暴力应当施行教育与处置相结合的准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担任妇女儿童作业的安排,担任安排、和谐、辅导、催促有关部分和单位展开防备和阻止家庭暴力作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底层群众性自治安排等,应当按照有关法令法规和本规则,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做好防备和阻止家庭暴力作业。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阻止家庭暴力的法制宣传教育列入普法作业规划。各级司法行政、民政、文明、教育、妇联、工会、共青团等有关部分和安排以及村(居)民委员会、新闻媒体应当依据普法规划展开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道德观念和防备阻止家庭暴力、保护本身合法权益的法令意识。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应当将防备和阻止家庭暴力作业归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业和创立文明家庭、文明生态村、文明社区等群众性精力文明活动的内容,并给予辅导。村(居)民委员会能够将防备和阻止家庭暴力的内容列入村(居)民条约。
第八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向有关部分和单位提出救助恳求和指控。任何安排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分和单位告发家庭暴力行为;对正在施行的家庭暴力有权依法予以劝止。有关部分和安排应当树立对家庭暴力的告发、指控和救助恳求的受理机制,并做好回访作业。
第九条 司法所、底层妇联安排、村(居)民委员会、家庭暴力行为人所在单位、受害人所在单位,受理对家庭暴力的指控和救助恳求,应当进行调查了解,及时调停家庭对立和胶葛;对正在施行的家庭暴力,应当及时予以劝止。对事态严重,劝止无效的,应当及时陈述公安机关。家庭暴力行为人经所在单位批判教育拒不改正的,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置。在校就读的未成年人受家庭暴力损伤的,其所在校园应当对家庭暴力行为人进行劝止和教育,并向有关部分和单位陈述。
第十条 公安机关受理对家庭暴力的指控、告发,应当记载,做好调查取证作业,并对家庭暴力行为人进行法制教育。对构成违背治安管理的行为,受害人恳求处理的,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置。对正在施行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发现或许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予以阻止。
第十一条 司法所、底层妇联安排、村(居)民委员会、家庭暴力行为人所在单位、受害人所在单位处理家庭暴力行为,应当客观、公正地记载家庭暴力行为人的违法现实和受害人的受害状况,制造见证资料并保存。
第十二条 家庭暴力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办,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海南省防备和阻止家庭暴力规则》已由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9月28日经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9月30日海南省防备和阻止家庭暴力规则(2005年9月28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经过)第一条 为防备和阻止家庭暴力,树立相等、友善、文明的家庭联系,保护家庭友善和社会调和,依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规则,结合本省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伤、绑缚、摧残、强行约束人身自由或许其他手法,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力等方面形成损伤结果的行为。本规则所称的家庭成员是指夫妻、爸爸妈妈(养爸爸妈妈)、子女(养子女),以及有抚养联系或许共同生活的继爸爸妈妈、继子女、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兄弟姐妹等。
第三条 家庭成员间应当彼此保护,彼此尊重,彼此协助。阻止家庭暴力。
第四条 防备和阻止家庭暴力应当施行教育与处置相结合的准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担任妇女儿童作业的安排,担任安排、和谐、辅导、催促有关部分和单位展开防备和阻止家庭暴力作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底层群众性自治安排等,应当按照有关法令法规和本规则,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做好防备和阻止家庭暴力作业。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阻止家庭暴力的法制宣传教育列入普法作业规划。各级司法行政、民政、文明、教育、妇联、工会、共青团等有关部分和安排以及村(居)民委员会、新闻媒体应当依据普法规划展开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道德观念和防备阻止家庭暴力、保护本身合法权益的法令意识。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应当将防备和阻止家庭暴力作业归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业和创立文明家庭、文明生态村、文明社区等群众性精力文明活动的内容,并给予辅导。村(居)民委员会能够将防备和阻止家庭暴力的内容列入村(居)民条约。
第八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向有关部分和单位提出救助恳求和指控。任何安排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分和单位告发家庭暴力行为;对正在施行的家庭暴力有权依法予以劝止。有关部分和安排应当树立对家庭暴力的告发、指控和救助恳求的受理机制,并做好回访作业。
第九条 司法所、底层妇联安排、村(居)民委员会、家庭暴力行为人所在单位、受害人所在单位,受理对家庭暴力的指控和救助恳求,应当进行调查了解,及时调停家庭对立和胶葛;对正在施行的家庭暴力,应当及时予以劝止。对事态严重,劝止无效的,应当及时陈述公安机关。家庭暴力行为人经所在单位批判教育拒不改正的,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置。在校就读的未成年人受家庭暴力损伤的,其所在校园应当对家庭暴力行为人进行劝止和教育,并向有关部分和单位陈述。
第十条 公安机关受理对家庭暴力的指控、告发,应当记载,做好调查取证作业,并对家庭暴力行为人进行法制教育。对构成违背治安管理的行为,受害人恳求处理的,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置。对正在施行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发现或许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予以阻止。
第十一条 司法所、底层妇联安排、村(居)民委员会、家庭暴力行为人所在单位、受害人所在单位处理家庭暴力行为,应当客观、公正地记载家庭暴力行为人的违法现实和受害人的受害状况,制造见证资料并保存。
第十二条 家庭暴力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办,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