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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的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7 08:35

1.货品灭失、损坏及拖延交给的职责
承运人应对自货品接收之时起到交给时止发作的悉数或部分灭失和损坏以及货品交给中的任何推迟担任。但假如是因为索赔人的错误行为或过错,因为货品的固有缺点或承运人不能避免的状况和承运人不能避免的成果所形成,承运人应革除职责。但承运人应负举证职责。对因为为实行运送合同而运用了不良状况的车辆或因为承运人已租借其车辆的人或他的代理人或他的受雇人的错误行为或过错引起货品灭失、损坏或推迟交给的,承运人不该革除职责。
2.特别危险的职责
若货品的灭失或损坏是在下述状况中发作的特别危险所引起的,承运人应予免责:
(1)当已在运单中清晰议定和规则运用无盖敞车;
(2)包装上标志或号码缺乏或不妥;
(3)由托运人(发货人)、收货人或代表托运人(发货人)或收货人所从事的货品转移、装载、积载和卸载;
(4)如货品依据其性质,在无包装或未予妥善包装时易于损耗或损坏的状况下,无包装或包装不良;
(5)特别是因为开裂、生锈、腐朽、枯燥、渗漏、正常损耗或虫蛀等易形成悉数灭失或损坏的某些货品的性质;
(6)承运活动物。托运人(发货人)因上述特别危险损坏的货品,导致别人的货品灭失、损坏或推迟以及由此所发作的任何费用,发货人应对承运人担任。
3.未收取“现款交货”费用的职责
假如货品已被交给收货人而未按运送合同条款收取承运人应收取的“现款交货”费用,承运人应向托运人(发货人)担任补偿不超越该费用的金额。
4.推迟交给货品
假如货品未能在议定的时效期限内交货,特别是分票运送,在通常状况下组成整票货品所需求的时刻超越了答应一个勤勉承运人的合理的时刻,则视为推迟交给发作。
5.推定灭失
在议定期限届满后30天内,或如无议定期限从承运人接收货品时起60天之内,货品未交给的现实应视为货品灭失的终究证明,所以有权提出索赔的人可视为货品现已灭失。有权提出索赔人在收到对灭失货品的补偿时,可书面要求在补偿付出后1年期间,如货品被找到应立即给他告诉。对此种要求应予书面承认。上述有权提赔人在接到告诉书后30天之内,在交给运单上敷衍费用和交还他收到的补偿金(减去其间包含的费用)后,可要求将货品交给给他。但不阻碍要求推迟交货的补偿和应得的附加费及优惠利息等。
如提赔人没有在1年内找到货品取得告诉的要求或在接到找到货品的告诉30天期间无任何指示,或在赔款付出超越1年后货品仍未找到,承运人有权依据货品所在地的法令处理该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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