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医药公司经营分公司与某国际生物制品研究所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3 06:23某医药公司运营分公司与某世界生物制品研讨所生意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定书
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定书
(2008)一中民终字第145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内大街96号。
负责人张某,司理。
托付代理人王某,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世界生物制品研讨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42号2-3层。
法定代表人唐某,董事长。
托付代理人张某,北京市博景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苏某,北京市博景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以下简称医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某世界生物制品研讨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界生物公司)生意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17647号民事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阴虹担任审判长,法官郑伟华、宁勃参与的合议庭,揭露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医药公司在一审法院起诉称:北京世界生物制品研讨所自1996年开端从医药公司处购买药品,北京世界生物制品研讨地点收到交给的药品后,仅向医药公司付出了部分货款,至今尚欠7857.02元未给付。2006年11月12日,北京世界生物制品研讨所向医药公司出具了应付帐款询证函,承认截止到2006年10月31日欠付医药公司货款7857.02元的现实。经查,2006年10月26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北京世界生物制品研讨所的称号改变为现称号。故医药公司诉至法院,恳求判令世界生物公司:1、当即给付尚欠货款7857.02元;2、承当诉讼费用。
世界生物公司在一审法院答辩称:关于两边之间存在生意合同联系没有贰言,但从世界生物公司的帐面上反映出来的是仅尚欠医药公司货款1030.41元,故不同意医药公司的诉讼恳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医药公司及世界生物公司在改制和改变之前,构成了生意合同联系,致使改制后及改变后的两边构成了新的债款和债款联系。医药公司在一审庭审中提举的依据,要证明对方尚欠货款7857.02元。但是经该院对两边当事人提交的依据检查后,否认了医药公司证明对方尚欠上述货款数额的依据的证明效能。另查,一审庭审中,世界生物公司仅认可尚欠医药公司货款1030.41元。
一审判定确定:医药公司与世界生物公司,因两边改制和改变之前所构成的生意合同而引起的债款、债款联系,两边认可,故应承认有用。但医药公司提举的证明世界生物公司尚欠7857.02元货款的依据,不具有证明效能,但鉴于世界生物公司在一审庭审中认可尚欠部分货款的数额,归于当事人自认,该院将判令世界生物公司就其自认部分货款的数额向医药公司付出。该院以为医药公司要求对方付出上述货款的依据,没有证明效能,故对医药公司的诉讼恳求不予支撑(世界生物公司自认部分在外)。综上,该院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定:一、某某世界生物制品研讨所有限公司付出某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货款一千零三十元四角一分,于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二、驳回某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其他诉讼恳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