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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点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8 10:00

张××诉陈××,李××房子买卖合同胶葛案
原告:张××
被告:陈××、李××
第三人:武汉××公司
案 件 事 实
2003年12月27日,原、被告签定《购房协议书》一份,约好由被告陈××将其享有彻底产权的坐落武汉市××区××楼×栋×××室,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的房子出卖给原告;两边协议的购房价格为人民币200,000元;房子所有权证书编号为“武房权证阳字第×××××号”;两边就房款付出方法、过户手续处理、违约责任等其他事宜做了详细的约好。一起,被告陈××以被告李××的妻子暨房子产权共有人的身份关于该房子买卖协议予以签字认可。2004年1月6日原告按照《购房协议书》的约好将人民币170,000元交给给两被告,两被告将该房子钥匙、房子所有权证书原件交给给原告,并将该房子交给给原告实际运用。嗣后,原告向武汉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分局查询得知该房子的国有土地运用权已于2000年5月发放给被告陈××。原告即按照协议约好将购房余款30,000元交给给两被告,并要求两被告帮忙处理房子产权过户手续,两被告予以回绝,原告屡次与两被告洽谈无果,故恳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履行义务,帮忙原告处理武汉市××区××楼×栋××室房子产权过户手续。
法院判定成果:
一、被告陈××、李××、第三人武汉××公司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帮忙原告张××处理过户手续,将坐落武汉市××区××楼×栋××室过户给原告张××;
二、原告张××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告陈××、李××付出购房款30,000元。
张××诉陈××,李××房子买卖合同胶葛案
律 师 点 评
本案归于典型的房产买卖合同中关于过户处理的胶葛争议。案子争议的焦点在于原被告所缔结的合同中存在如下条款:“…甲方(被告)将产权证和住宅钥匙交给时,(原告)先一次性付出人民币十七万元给甲方,在甲方获得土地运用权证后并交给乙方时,再将余款两万五千元付出给甲方;若土地证自协议签定之日起5年内,甲方未获得土地证,满5年后乙方交给两万五千元给甲方。在甲方获得土地证后并交给乙方后,帮忙乙方处理悉数买卖手续结束后,付清余款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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