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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直接销售不再征收消费税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31 17:55

状况:有用发布日期:2001-12-20收效日期:2001-12-20发布部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函[2001]955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卷烟出产企业购进卷烟直接出售是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赣国税发[2001]302号)收悉。关于卷烟出产企业购进卷烟直接出售是否征收消费税问题,经研讨同,现批复如下:对既有自产卷烟,一起又托付联营企业加工与自产卷烟商标、标准相同卷烟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卷烟回购企业),从联营企业购进后再直接出售的卷烟,对外出售时不管是否加价,但凡契合下述条件的,不再征收消费税;不契合下述条件的,则征收消费税:一、回购企业在托付联营企业加工卷烟时,除供给给联营企业所需加工卷烟商标外,还须一起供给税务机关已公示的消费税计税价格。联营企业有必要依照已公示的调拨价格申报交纳消费税。二、回购企业将联营企业加工卷烟回购后再出售的卷烟,其出售收入应与自产卷烟的出售收入分隔核算,以备税务机关查看;如不分隔核算,则同时计入自产卷烟出售收入征收消费税。本规则自文到之日起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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