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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权由谁核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7 19:50
死刑当即履行案子的复核权由谁核准?有人说应该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被指定有核准权的省高院,也有人说假如中院判完,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抗诉,也应当报所属高院先进行复核,高院赞同方可报最高院进行死刑复核程序。关于这个问题听讼小编查找了相关材料总结出了下面的内容,仅供有此类疑问的朋友参阅。
死刑当即履行案子的复核权由谁核准?有人说应该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被指定有核准权的省高院,也有人说假如中院判完,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抗诉,也应当报所属高院先进行复核,高院赞同方可报最高院进行死刑复核程序。关于这个问题听讼小编查找了相关材料总结出了下面的内容,仅供有此类疑问的朋友参阅。
一、首要遍及一下死刑复核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特别程序,其特别之处可归纳如下:
1.死刑复核程序仅适用于被判处死刑当即履行和死刑延期二年履行的案子;
2.对此类案子不实施两审终审制,即便通过了第二审程序,其作出的裁判也不是收效裁判,而是有必要通过死刑复核程序之后裁判才发作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在外);
3.死刑复核程序的发动完全是主动的,不需要当事人的推进,也不需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
4.死刑复核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即最高人民法院和被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
二、死刑当即履行案子的复核权由谁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仍然在1997年以“告诉”的方式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子。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几类现行犯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若干具体规则的告诉》,最高人民法院《解说》第274条规则:“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在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几类现行犯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若干具体规则的告诉》、《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解说》的相关规则,除死刑延期二年履行的案子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外,死刑当即履行案子的复核权可作如下归纳:
1.除最高人民法院判处的死刑案子外,各地对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则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三章规则的损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次序罪,第八章规则的贪婪贿赂罪判处死刑的案子,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二审或复核赞同后,仍应报本院核准。
2.对刑法分则第二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毒品违法在外)、第七章、第十章规则的违法,判处死刑的案子(本院判定的和涉外的在外)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的规则,仍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
3.涉港澳台死刑案子在一审宣判前仍须报本院内核。
4.关于毒品违法死刑案子,除已取得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能够行使死刑案子核准权外,其他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在二审或复核赞同后,仍应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5.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而由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改判死刑的案子,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6.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数罪中,假如有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或许一起违法案子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罪中有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有必要将全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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