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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可以做无罪辩护(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9 06:20
(五)合理行为
合理行为是指在外观上或形式上好像契合某种违法构成,但其实质上既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也不具有刑事违法性,并且大多数对社会有利的行为。关于合理行为,我国刑法只明文规则了两种,即合理防卫和急迫避险。
(1)合理防卫
我国刑法第20条榜首款规则:“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自己或许别人的人身、产业和其他权力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纳的阻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形成危害的,归于合理规模,不负刑事职责。”合理防卫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榜首,合理防卫是与不法侵害行为做奋斗的正义的、合法的行为。它对不法侵害人形成危害是为阻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要的。它不只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对社会有利。
第二,合理防卫行为人的片面意图在于为了国家、公共利益、自己或许别人的人身、产业和其他权力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因而其不具有违法的成心或过错,缺少违法构成的片面要件。
第三,合理防卫是对不法侵害者的不显着超越必要极限的危害。要正确理解该行为,还应留意以下几点:
1、合理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施行,而不能对合法行为进行所谓的合理防卫。
2、不法侵害并非仅限于违法行为,但并非任何性质的不法侵害都或许成为合理防卫的原因。
3、不法侵害必需现实存在,即不法侵害行为有必要客观实在存在。不然有或许构成“设想防卫”。
4、不法侵害行为是指人的不法侵害行为。动物的天然突击,不存在合法与不法的问题。
因而,关于动物的天然突击,不存在合理防卫。可是,关于人使用动物突击的行为,能够经过冲击动物来施行合理防卫。需求留意的是,合理防卫只能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施行。这便是合理防卫的时刻条件。不然便或许构成事前防卫或过后防卫。由于施行合理防卫的意图在于阻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因而合理防卫的目标只能是不法侵害人自己,而不能是不法侵害人以外的其别人。这便是合理防卫的目标条件。
合理防卫不能显着超越必要极限且对不法侵害人形成严峻危害,这是合理防卫的极限条件。是否超越必要极限并形成严峻危害,是差异防卫合法与不合法、合理与过当的一个标志。其必要极限准则上应以阻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为规范,一起要求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手法、强度等方面,不存在过于悬殊的差异。需求指出,鉴于严峻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违法的严峻社会危害性及其对被害人的潜在性严峻危害结果,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则:“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掠夺、强奸、劫持以及其他严峻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违法,采纳了防卫行为,形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归于防卫过当,不服刑事职责。”该款是关于严峻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违法施行无限防卫权准则的规则。据此规则,对正在进行的严峻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违法施行合理防卫,不存在过当景象。
(2)急迫避险
我国《刑法》第21条第1款规则:“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自己或许别人的人身、产业和其他权力免受正在发作的风险,不得已采纳的急迫避险行为,形成危害的,不负刑事职责。”急迫避险是以危害某种合法权益的办法来维护另一种合法权益的行为。因而,施行急迫避险或许说建立急迫避险这种合理行为,有必要一起具有严厉的条件。依据刑法的规则,急迫避险建立的条件必需包含一下几个方面:
一是原因条件。急迫避险,首要有必要有风险发作、有风险需求防止。所谓风险,是指某种火烧眉毛的、足以对合法权益形成严峻危害的急迫现实状况。从司法实践来看,风险的来历主要有四种:
1、天然灾害。如地震。沙尘暴、火灾等。
2、违法违法行为或无职责能力人的危害社会行为。如成心施行的纵火、决水,各种严峻职责事端等等。
3、人的生理、病理原因。如饥饿疾病等。例如,为了抢救重伤员,强行阻拦过往轿车送往医院。
4、动物的突击。如野兽的追扑、恶犬的撕咬、毒蛇的突击等等。
5、难以预料的突发事件,如行车中的机械事端。
二时刻条件。急迫避险的时刻条件,有必要是风险正在发作。所谓风险正在发作,是指将当即形成危害、或正在形成危害的风险现已呈现而没有完毕。急迫避险只能在风险现已呈现而又没有完毕这一时刻条件下进行,不然就不构成急迫避险。
三急迫避险的目标条件。急迫避险的本质特征,在于为了保全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而采纳献身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的手法转嫁风险。因而,急迫避险行为针对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风险的来历。
四急迫避险的约束条件。刑法对急迫避险规则了特别的严厉约束条件,即只能在“不得已”的状况下才干进行急迫避险。所谓“不得已”,便是指在风险发作的其时,除了经过危害较小合法权益的手法外,找不到任何其他办法扫除风险的状况。
假如其时尚有其他办法(包含合理防卫、直接扫除风险等)能够防止风险形成的危害,行为人却不采纳,而仍经过危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的手法避险,那么其行为不能认为是急迫避险,构成违法的,应当追查刑事职责。急迫避险的极限条件,我国刑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则。可是,依据急迫避险的性质,这个规范应当是:避险行为所形成的合法权益的危害,必需小于所防止的危害。最终,在避险行为主体的问题上,应当留意,我国《刑法》第21条第3款规则:“关于防止自己风险的规则,不适用职务上、事务上负有特定职责的人。”
所谓在职务上、事务上负有特定的职责的人,是指在风险发作时,其依法承当的职务或所从事的事务活动自身要求他们同风险做奋斗的人。例如,在发作火灾时,消防队员就有必要英勇扑火,面临烧伤的风险;民航客机、轮船、火车、轿车发作毛病、风险,机组人员、驾驭人员不得为保全自己的安全而施行避险;医师、护理在疾病医治过程中,不能由于有病菌感染的风险而采纳避险行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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