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2 13:06
榜首条 为实在确保律师执业权力,充沛发挥律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法令正确实施、保护社会公平缓正义的作用,促进司法公平,依据有关法令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律师,健全律师执业权力确保准则,按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则,在各自责任规模内依法确保律师知情权、请求权、申述权,以及会晤、阅卷、搜集依据和提问、质证、争辩等方面的执业权力,不得阻止律师依法实行辩解、署理责任,不得损害律师合法权力。
第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树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力救助机制。
律师因依法执业遭到凌辱、诋毁、要挟、报复、人身损伤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阻止并依法处理,必要时对律师采用保护措施。
第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树立和完善诉讼服务中心、立案或受案场所、律师会晤室、阅卷室,标准作业流程,便当律师处理立案、会晤、阅卷、参加庭审、请求实行等事务。探究树立网络信息系统和律师服务途径,进步案子处理功率。
第五条 办案机关在处理案子中应当依法奉告当事人有权托付辩解人、诉讼署理人。关于契合法令援助条件而没有托付辩解人或许诉讼署理人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奉告当事人有权请求法令援助,并按照相关规则向法令援助组织转交请求资料。办案机关发现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归于依法应当供给法令援助的景象的,应当及时告诉法令援助组织指使律师为其供给辩解。
第六条 辩解律师承受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托付或许法令援助组织的指使后,应当奉告办案机关,并能够依法向办案机关了解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涉嫌或许被指控的罪名及其时已查明的该罪的首要现实,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被采用、改变、免除强制措施的状况,侦办机关延伸侦办拘押期限等状况,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奉告辩解律师。
办案机关作出移交查看起诉、退回弥补侦办、提起公诉、延期审理、二审不开庭审理、宣告判定等严重程序性决议的,以及人民检察院将直承受理立案侦办案子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查看决议拘捕的,应当依法及时奉告辩解律师。
第七条 辩解律师到看守所会晤在押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看守地点查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托付书或许法令援助公函后,应当及时组织会晤。能其时组织的,应当其时组织;不能其时组织的,看守所应当向辩解律师阐明状况,并确保辩解律师在四十八小时以内会晤到在押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
看守所组织会晤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许变相要求辩解律师提交法令规则以外的其他文件、资料,不得以未收到办案机关告诉为由回绝组织辩解律师会晤。
看守所应当树立会晤预定途径,采用网上预定、电话预定等方法为辩解律师会晤供给便当,但不得以未预定会晤为由回绝组织辩解律师会晤。
辩解律师会晤在押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时,看守所应当采用必要措施,确保会晤顺畅和安全进行。律师会晤在押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确保律师实行辩解责任需求的时刻和次数,并与看守所作业组织和办案机关侦办作业相和谐。辩解律师会晤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在律师会晤室缺乏的状况下,看守所经辩解律师书面赞同,能够组织在讯问室会晤,但应当封闭录音、监听设备。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托付两名律师担任辩解人的,两名辩解律师能够一起会晤,也能够独自会晤。辩解律师能够带一名律师助理帮忙会晤。助理人员伴随辩解律师参加会晤的,应当出示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或请求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办案机关应当核实律师助理的身份。
第八条 在押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提出免除托付联络的,办案机关应当要求其出具或签署书面文件,并在三日以内转交受托付的律师或许律师事务所。辩解律师能够要求会晤在押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当面向其承认免除托付联络,看守所应当组织会晤;但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书面回绝会晤的,看守所应当将有关书面资料转交辩解律师,不予组织会晤。
在押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免除代为托付辩解律师联络的,经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赞同的,看守所应当答应新代为托付的辩解律师会晤,由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承认新的托付联络;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不赞同免除原辩解律师的托付联络的,看守所应当停止新代为托付的辩解律师会晤。
第九条 辩解律师在侦办期间要求会晤损害国家安全违法、恐怖活动违法、特别严重贿赂违法案子在押的违法嫌疑人的,应当向侦办机关提出请求。侦办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看辩解律师提出的会晤请求,在三日以内将是否答应的决议书面答复辩解律师,并清晰奉告担任与辩解律师联络的部分及作业人员的联络方法。对答应会晤的,应当向辩解律师出具答应决议文书;因有碍侦办或答应能走漏国家秘密而不答应会晤的,应当向辩解律师阐明理由。有碍侦办或答应能走漏国家秘密的景象消失后,应当答应会晤,并及时告诉看守所和辩解律师。对特别严重贿赂案子在侦办完结前,侦办机关应当答应辩解律师至少会晤一次违法嫌疑人。
侦办机关不得随意解说和扩展前款所述三类案子的规模,约束律师会晤。
第十条 自案子移交查看起诉之日起,辩解律师会晤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向其核实有关依据。
第十一条 辩解律师会晤在押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能够依据需求制造会晤笔录,并要求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承认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名。
第十二条 辩解律师会晤在押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需求翻译人员伴随参加的,应当提早向办案机关提出请求,并提交翻译人员身份证明及其地点单位出具的证明。办案机关应当及时查看并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答应的决议。答应翻译人员参加会晤的,应当向辩解律师出具答应决议文书,并告诉看守所。不答应的,应当向辩解律师书面阐明理由,并告诉其替换。
翻译人员应当持办案机关答应决议文书和自己身份证明,伴随辩解律师参加会晤。
第十三条 看守所应当及时传递辩解律师同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来往函件。看守所能够对函件进行必要的查看,但不得截留、仿制、修改函件,不得向办案机关供给函件内容,但函件内容触及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损害别人人身安全以及涉嫌串供、消灭依据等景象的在外。
第十四条 辩解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子查看起诉之日起,能够查阅、摘录、仿制本案的檀卷资料,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评论记载、人民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评论记载以及其他依法不能揭露的资料在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为辩解律师查阅、摘录、仿制檀卷资料供给便当,有条件的当地能够推广电子化阅卷,答应刻录、下载资料。侦办机关应当在案子移交查看起诉后三日以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提起公诉后三日以内,将案子移交状况奉告辩解律师。案子提起公诉后,人民检察院对檀卷所附依据资料有调整或许弥补的,应当及时奉告辩解律师。辩解律师对调整或许弥补的依据资料,有权查阅、摘录、仿制。辩解律师处理申述、抗诉案子,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查看决议立案后,能够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托付书或许法令援助公函到檀卷档案管理部分、持有檀卷档案的办案部分查阅、摘录、仿制现已审理完结案子的檀卷资料。
辩解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其时组织辩解律师阅卷,无法其时组织的,应当向辩解律师阐明并组织其在三个作业日以内阅卷,不得约束辩解律师阅卷的次数和时刻。有条件的当地能够树立阅卷预定途径。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为辩解律师阅卷供给场所和便当,装备必要的设备。因仿制资料发作费用的,只收取成本费用。律师处理法令援助案子仿制资料发作的费用,应当予以免收或许减收。辩解律师能够选用复印、摄影、扫描、电子数据仿制等方法仿制檀卷资料,能够依据需求带律师助理帮忙阅卷。办案机关应当核实律师助理的身份。
辩解律师查阅、摘录、仿制的檀卷资料归于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赞同并恪守国家保密规则。律师不得违背规则,宣布、分布案子重要信息和檀卷资料,或许将其用于本案辩解、署理以外的其他用处。
第十五条 辩解律师提交与案子有关资料的,办案机关应当在作业时刻和作业场所予以招待,当面了解辩解律师提交资料的意图、资料的来历和首要内容等有关状况并记载在案,与相关资料同时附卷,并出具回执。辩解律师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经办案机关允许,也能够提交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后由辩解律师签名承认。辩解律师经过服务途径网上提交相关资料的,办案机关应当在网上出具回执。辩解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机关供给原件核对,并签名承认。
第十六条 在刑事诉讼查看起诉、审理期间,辩解律师书面请求调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办、查看起诉期间搜集但未提交的证明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许罪轻的依据资料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查看。经查看,以为辩解律师请求调取的依据资料已搜集而且与案子现实有联络的,应当及时调取。相关依据资料提交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诉辩解律师查阅、摘录、仿制。经查看决议不予调取的,应当书面阐明理由。
第十七条 辩解律师请求向被害人或许其近亲属、被害人供给的证人搜集与本案有关的资料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以内作出是否答应的决议,并告诉辩解律师。辩解律师书面提出有关请求时,办案机关不答应的,应当书面阐明理由;辩解律师口头提出请求的,办案机关能够口头答复。
第十八条 辩解律师请求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搜集、调取依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赞同的决议,并告诉辩解律师。辩解律师书面提出有关请求时,办案机关不赞同的,应当书面阐明理由;辩解律师口头提出请求的,办案机关能够口头答复。
第十九条 辩解律师请求向正在服刑的罪犯搜集与案子有关的资料的,监狱和其他监管机关在查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托付书或法令援助公函后,应当及时组织并供给适宜的场所和便当。
正在服刑的罪犯归于辩解律师所承办案子的被害人或许其近亲属、被害人供给的证人的,应当经人民检察院或许人民法院答应。
第二十条 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进程中,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搜集依据的,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调取。经查看契合规则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调取。
第二十一条 侦办机关在案子侦办完结前,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查看同意、决议拘捕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案子期间,辩解律师提出要求的,办案机关应当听取辩解律师的定见。人民检察院查看起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决议不开庭审理的,应当充沛听取辩解律师的定见。
辩解律师要求当面反映定见或许提交依据资料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并制造笔录附卷。辩解律师提出的书面定见和依据资料,应当附卷。
第二十二条 辩解律师书面请求改变或许免除强制措施的,办案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处理决议。辩解律师的请求契合法令规则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改变或许免除强制措施;经查看以为不应当改变或许免除强制措施的,应当奉告辩解律师,并书面阐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辩解律师在侦办、查看起诉、审判期间发现案子有关依据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则的景象的,能够向办案机关请求扫除不合法依据。
辩解律师在开庭曾经请求扫除不合法依据,人民法院对依据搜集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榜首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则举行庭前会议,就不合法依据扫除问题了解状况,听取定见。
辩解律师请求扫除不合法依据的,办案机关应当听取辩解律师的定见,按照法定程序查看核实相关依据,并依法决议是否予以扫除。
第二十四条 辩解律师在开庭曾经提出举行庭前会议、逃避、弥补判定或许从头判定以及证人、判定人出庭等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查看作出处理决议,并奉告辩解律师。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确认案子开庭日期时,应当为律师出庭预留必要的预备时刻并书面告诉律师。律师因开庭日期抵触等正当理由请求改变开庭日期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不影响案子审理期限的状况下,予以考虑并调整日期,决议调整日期的,应当及时告诉律师。
律师能够依据需求,向人民法院请求带律师助理参加庭审。律师助理参加庭审仅能从事相关辅佐作业,不得宣布辩解、署理定见。
第二十六条 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树立律师参加诉讼专门通道,律师进入人民法院参加诉讼确需安全查看的,应当与出庭实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同等对待。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设置专门的律师更衣室、歇息室或许歇息区域,并装备必要的桌椅、饮水及上网设备等,为律师参加诉讼供给便当。
第二十七条 法庭审理进程中,律师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提出逃避请求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八条 法庭审理进程中,经审判长允许,律师能够向当事人、证人、判定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提问。
第二十九条 法庭审理进程中,律师能够就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从证明意图、证明作用、证明标准、证明进程等方面,进行法庭质证和相关争辩。
第三十条 法庭审理进程中,律师能够就案子现实、依据和适用法令等问题,进行法庭争辩。
第三十一条 法庭审理进程中,法官应当重视诉讼权力相等和控辩平衡。关于律师提问、质证、争辩的内容、方法、时刻等,法庭应当依法公平确保,以便律师充沛宣布定见,查清案子现实。
法庭审理进程中,法官能够对律师的提问、争辩进行引导,除讲话过于重复、相关问题已在庭前会议达到共同、与案子无关或许凌辱、诋毁、要挟别人,成心打乱法庭次序的状况外,法官不得随意打断或许阻止律师按程序进行的讲话。
第三十二条 法庭审理进程中,律师能够提出依据资料,请求告诉新的证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请求调取新的依据,请求从头判定或许勘验、查看。在民事诉讼中,请求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请求,经法庭答应后才能够出庭。
第三十三条 法庭审理进程中,遇有被告人供述发作严重改变、回绝辩解等严重景象,经审判长答应,辩解律师能够与被告人进行交流。
第三十四条 法庭审理进程中,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律师能够向法庭请求休庭:
(一)辩解律师因法定景象回绝为被告人辩解的;
(二)被告人回绝辩解律师为其辩解的;
(三)需求对新的依据作辩解预备的;
(四)其他严重影响庭审正常进行的景象。
第三十五条 辩解律师作无罪辩解的,能够当庭就量刑问题宣布辩解定见,也能够庭后提交量刑辩解定见。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适用一般程序审理案子,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律师依法提出的辩解、署理定见,以及是否采用的状况,并阐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关于诉讼中的严重程序信息和送达当事人的诉讼文书,办案机关应当告诉辩解、署理律师。
第三十八条 法庭审理进程中,律师就逃避,案子统辖,不合法依据扫除,请求告诉证人、判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请求告诉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依据,请求从头判定、勘验等问题当庭提出请求,或许对法庭审理程序提出贰言的,法庭原则上应当休庭进行查看,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议。其他律师有相同贰言的,应同时提出,法庭同时休庭查看。法庭决议驳回请求或许贰言的,律师可当庭提出复议。经复议后,律师应当尊重法庭的决议,遵守法庭的组织。
律师不服法庭决议保留定见的内容应当具体记入法庭笔录,能够作为上诉理由,或许向同级或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述、指控。
第三十九条律师请求查阅人民法院录制的庭审进程的录音、录像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第四十条 侦办机关依法对在诉讼活动中涉嫌违法的律师采用强制措施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以内告诉其地点的律师事务所或许所属的律师协会。
第四十一条律师以为办案机关及其作业人员显着违背法令规则,阻止律师依法实行辩解、署理责任,侵略律师执业权力的,能够向该办案机关或许其上一级机关投诉。
办案机关应当疏通律师反映问题和投诉的途径,清晰专门部分担任处理律师投诉,并揭露联络方法。
办案机关应当对律师的投诉及时查询,律师要求当面反映状况的,应当当面听取律师的定见。经查询状况事实的,应当依法当即纠正,及时答复律师,做好阐明解说作业,并将处理状况通报其地点地司法行政机关或许所属的律师协会。
第四十二条 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以为办案机关及其作业人员的下列行为阻止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力的,能够向同级或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述、指控:
(一)未依法向律师实行奉告、传达、告诉和送达责任的;
(二)办案机关确定律师不得担任辩解人、署理人的景象有误的;
(三)对律师依法提出的请求,不接纳、不答复的;
(四)依法应当答应律师提出的请求未答应的;
(五)依法应当听取律师的定见未听取的;
(六)其他阻止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力的行为。
律师按照前款规则提出申述、指控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进行查看,并将处理状况书面答复律师。状况事实的,告诉有关机关予以纠正。状况不事实的,做好阐明解说作业。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严厉实行确保律师依法执业的法令监督责任,处理律师申述指控。在办案进程中发现有阻止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力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提出纠正定见。
第四十三条 办案机关或许其上一级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律师提出的投诉、申述、指控,经查询核实后要求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有关机关拒不纠正或许累纠累犯的,应当由相关机关的纪检监察部分按照有关规则查询处理,相关责任人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律师以为办案机关及其作业人员阻止其依法行使执业权力的,能够向其所执业律师事务所地点地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的律师协会请求保护执业权力。状况紧急的,能够向事发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请求保护执业权力。事发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给予帮忙。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树立保护律师执业权力快速处置机制和联动机制,及时组织专人担任和谐处理。律师的维权请求合法有据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主张有关办案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办案机关应当将处理状况及时反应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持有关证明查询核实律师权益确保或许违纪有关状况的,办案机关应当予以合作、帮忙,供给相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树立联席会议准则,定时交流确保律师执业权力作业状况,及时查询处理侵略律师执业权力的突发事件。
第四十六条 依法标准法令服务次序,严肃查处冒充律师执业和不合法从事法令服务的行为。对未获得律师执业证书或许现已被刊出、撤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供给法令服务或许从事相关活动的,或许使用相关法令关于公民署理的规则从事诉讼署理或许辩解事务不合法牟利的,依法追究责任,形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办案机关”,是指担任侦办、查看拘捕、查看起诉和审判作业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律师助理”,是指辩解、署理律师地点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和请求律师执业实习人员。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律师,健全律师执业权力确保准则,按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则,在各自责任规模内依法确保律师知情权、请求权、申述权,以及会晤、阅卷、搜集依据和提问、质证、争辩等方面的执业权力,不得阻止律师依法实行辩解、署理责任,不得损害律师合法权力。
第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树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力救助机制。
律师因依法执业遭到凌辱、诋毁、要挟、报复、人身损伤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阻止并依法处理,必要时对律师采用保护措施。
第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树立和完善诉讼服务中心、立案或受案场所、律师会晤室、阅卷室,标准作业流程,便当律师处理立案、会晤、阅卷、参加庭审、请求实行等事务。探究树立网络信息系统和律师服务途径,进步案子处理功率。
第五条 办案机关在处理案子中应当依法奉告当事人有权托付辩解人、诉讼署理人。关于契合法令援助条件而没有托付辩解人或许诉讼署理人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奉告当事人有权请求法令援助,并按照相关规则向法令援助组织转交请求资料。办案机关发现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归于依法应当供给法令援助的景象的,应当及时告诉法令援助组织指使律师为其供给辩解。
第六条 辩解律师承受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托付或许法令援助组织的指使后,应当奉告办案机关,并能够依法向办案机关了解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涉嫌或许被指控的罪名及其时已查明的该罪的首要现实,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被采用、改变、免除强制措施的状况,侦办机关延伸侦办拘押期限等状况,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奉告辩解律师。
办案机关作出移交查看起诉、退回弥补侦办、提起公诉、延期审理、二审不开庭审理、宣告判定等严重程序性决议的,以及人民检察院将直承受理立案侦办案子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查看决议拘捕的,应当依法及时奉告辩解律师。
第七条 辩解律师到看守所会晤在押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看守地点查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托付书或许法令援助公函后,应当及时组织会晤。能其时组织的,应当其时组织;不能其时组织的,看守所应当向辩解律师阐明状况,并确保辩解律师在四十八小时以内会晤到在押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
看守所组织会晤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许变相要求辩解律师提交法令规则以外的其他文件、资料,不得以未收到办案机关告诉为由回绝组织辩解律师会晤。
看守所应当树立会晤预定途径,采用网上预定、电话预定等方法为辩解律师会晤供给便当,但不得以未预定会晤为由回绝组织辩解律师会晤。
辩解律师会晤在押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时,看守所应当采用必要措施,确保会晤顺畅和安全进行。律师会晤在押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确保律师实行辩解责任需求的时刻和次数,并与看守所作业组织和办案机关侦办作业相和谐。辩解律师会晤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在律师会晤室缺乏的状况下,看守所经辩解律师书面赞同,能够组织在讯问室会晤,但应当封闭录音、监听设备。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托付两名律师担任辩解人的,两名辩解律师能够一起会晤,也能够独自会晤。辩解律师能够带一名律师助理帮忙会晤。助理人员伴随辩解律师参加会晤的,应当出示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或请求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办案机关应当核实律师助理的身份。
第八条 在押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提出免除托付联络的,办案机关应当要求其出具或签署书面文件,并在三日以内转交受托付的律师或许律师事务所。辩解律师能够要求会晤在押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当面向其承认免除托付联络,看守所应当组织会晤;但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书面回绝会晤的,看守所应当将有关书面资料转交辩解律师,不予组织会晤。
在押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免除代为托付辩解律师联络的,经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赞同的,看守所应当答应新代为托付的辩解律师会晤,由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承认新的托付联络;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不赞同免除原辩解律师的托付联络的,看守所应当停止新代为托付的辩解律师会晤。
第九条 辩解律师在侦办期间要求会晤损害国家安全违法、恐怖活动违法、特别严重贿赂违法案子在押的违法嫌疑人的,应当向侦办机关提出请求。侦办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看辩解律师提出的会晤请求,在三日以内将是否答应的决议书面答复辩解律师,并清晰奉告担任与辩解律师联络的部分及作业人员的联络方法。对答应会晤的,应当向辩解律师出具答应决议文书;因有碍侦办或答应能走漏国家秘密而不答应会晤的,应当向辩解律师阐明理由。有碍侦办或答应能走漏国家秘密的景象消失后,应当答应会晤,并及时告诉看守所和辩解律师。对特别严重贿赂案子在侦办完结前,侦办机关应当答应辩解律师至少会晤一次违法嫌疑人。
侦办机关不得随意解说和扩展前款所述三类案子的规模,约束律师会晤。
第十条 自案子移交查看起诉之日起,辩解律师会晤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向其核实有关依据。
第十一条 辩解律师会晤在押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能够依据需求制造会晤笔录,并要求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承认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名。
第十二条 辩解律师会晤在押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需求翻译人员伴随参加的,应当提早向办案机关提出请求,并提交翻译人员身份证明及其地点单位出具的证明。办案机关应当及时查看并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答应的决议。答应翻译人员参加会晤的,应当向辩解律师出具答应决议文书,并告诉看守所。不答应的,应当向辩解律师书面阐明理由,并告诉其替换。
翻译人员应当持办案机关答应决议文书和自己身份证明,伴随辩解律师参加会晤。
第十三条 看守所应当及时传递辩解律师同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来往函件。看守所能够对函件进行必要的查看,但不得截留、仿制、修改函件,不得向办案机关供给函件内容,但函件内容触及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损害别人人身安全以及涉嫌串供、消灭依据等景象的在外。
第十四条 辩解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子查看起诉之日起,能够查阅、摘录、仿制本案的檀卷资料,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评论记载、人民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评论记载以及其他依法不能揭露的资料在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为辩解律师查阅、摘录、仿制檀卷资料供给便当,有条件的当地能够推广电子化阅卷,答应刻录、下载资料。侦办机关应当在案子移交查看起诉后三日以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提起公诉后三日以内,将案子移交状况奉告辩解律师。案子提起公诉后,人民检察院对檀卷所附依据资料有调整或许弥补的,应当及时奉告辩解律师。辩解律师对调整或许弥补的依据资料,有权查阅、摘录、仿制。辩解律师处理申述、抗诉案子,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查看决议立案后,能够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托付书或许法令援助公函到檀卷档案管理部分、持有檀卷档案的办案部分查阅、摘录、仿制现已审理完结案子的檀卷资料。
辩解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其时组织辩解律师阅卷,无法其时组织的,应当向辩解律师阐明并组织其在三个作业日以内阅卷,不得约束辩解律师阅卷的次数和时刻。有条件的当地能够树立阅卷预定途径。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为辩解律师阅卷供给场所和便当,装备必要的设备。因仿制资料发作费用的,只收取成本费用。律师处理法令援助案子仿制资料发作的费用,应当予以免收或许减收。辩解律师能够选用复印、摄影、扫描、电子数据仿制等方法仿制檀卷资料,能够依据需求带律师助理帮忙阅卷。办案机关应当核实律师助理的身份。
辩解律师查阅、摘录、仿制的檀卷资料归于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赞同并恪守国家保密规则。律师不得违背规则,宣布、分布案子重要信息和檀卷资料,或许将其用于本案辩解、署理以外的其他用处。
第十五条 辩解律师提交与案子有关资料的,办案机关应当在作业时刻和作业场所予以招待,当面了解辩解律师提交资料的意图、资料的来历和首要内容等有关状况并记载在案,与相关资料同时附卷,并出具回执。辩解律师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经办案机关允许,也能够提交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后由辩解律师签名承认。辩解律师经过服务途径网上提交相关资料的,办案机关应当在网上出具回执。辩解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机关供给原件核对,并签名承认。
第十六条 在刑事诉讼查看起诉、审理期间,辩解律师书面请求调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办、查看起诉期间搜集但未提交的证明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许罪轻的依据资料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查看。经查看,以为辩解律师请求调取的依据资料已搜集而且与案子现实有联络的,应当及时调取。相关依据资料提交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诉辩解律师查阅、摘录、仿制。经查看决议不予调取的,应当书面阐明理由。
第十七条 辩解律师请求向被害人或许其近亲属、被害人供给的证人搜集与本案有关的资料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以内作出是否答应的决议,并告诉辩解律师。辩解律师书面提出有关请求时,办案机关不答应的,应当书面阐明理由;辩解律师口头提出请求的,办案机关能够口头答复。
第十八条 辩解律师请求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搜集、调取依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赞同的决议,并告诉辩解律师。辩解律师书面提出有关请求时,办案机关不赞同的,应当书面阐明理由;辩解律师口头提出请求的,办案机关能够口头答复。
第十九条 辩解律师请求向正在服刑的罪犯搜集与案子有关的资料的,监狱和其他监管机关在查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托付书或法令援助公函后,应当及时组织并供给适宜的场所和便当。
正在服刑的罪犯归于辩解律师所承办案子的被害人或许其近亲属、被害人供给的证人的,应当经人民检察院或许人民法院答应。
第二十条 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进程中,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搜集依据的,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调取。经查看契合规则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调取。
第二十一条 侦办机关在案子侦办完结前,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查看同意、决议拘捕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案子期间,辩解律师提出要求的,办案机关应当听取辩解律师的定见。人民检察院查看起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决议不开庭审理的,应当充沛听取辩解律师的定见。
辩解律师要求当面反映定见或许提交依据资料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并制造笔录附卷。辩解律师提出的书面定见和依据资料,应当附卷。
第二十二条 辩解律师书面请求改变或许免除强制措施的,办案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处理决议。辩解律师的请求契合法令规则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改变或许免除强制措施;经查看以为不应当改变或许免除强制措施的,应当奉告辩解律师,并书面阐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辩解律师在侦办、查看起诉、审判期间发现案子有关依据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则的景象的,能够向办案机关请求扫除不合法依据。
辩解律师在开庭曾经请求扫除不合法依据,人民法院对依据搜集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榜首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则举行庭前会议,就不合法依据扫除问题了解状况,听取定见。
辩解律师请求扫除不合法依据的,办案机关应当听取辩解律师的定见,按照法定程序查看核实相关依据,并依法决议是否予以扫除。
第二十四条 辩解律师在开庭曾经提出举行庭前会议、逃避、弥补判定或许从头判定以及证人、判定人出庭等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查看作出处理决议,并奉告辩解律师。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确认案子开庭日期时,应当为律师出庭预留必要的预备时刻并书面告诉律师。律师因开庭日期抵触等正当理由请求改变开庭日期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不影响案子审理期限的状况下,予以考虑并调整日期,决议调整日期的,应当及时告诉律师。
律师能够依据需求,向人民法院请求带律师助理参加庭审。律师助理参加庭审仅能从事相关辅佐作业,不得宣布辩解、署理定见。
第二十六条 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树立律师参加诉讼专门通道,律师进入人民法院参加诉讼确需安全查看的,应当与出庭实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同等对待。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设置专门的律师更衣室、歇息室或许歇息区域,并装备必要的桌椅、饮水及上网设备等,为律师参加诉讼供给便当。
第二十七条 法庭审理进程中,律师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提出逃避请求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八条 法庭审理进程中,经审判长允许,律师能够向当事人、证人、判定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提问。
第二十九条 法庭审理进程中,律师能够就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从证明意图、证明作用、证明标准、证明进程等方面,进行法庭质证和相关争辩。
第三十条 法庭审理进程中,律师能够就案子现实、依据和适用法令等问题,进行法庭争辩。
第三十一条 法庭审理进程中,法官应当重视诉讼权力相等和控辩平衡。关于律师提问、质证、争辩的内容、方法、时刻等,法庭应当依法公平确保,以便律师充沛宣布定见,查清案子现实。
法庭审理进程中,法官能够对律师的提问、争辩进行引导,除讲话过于重复、相关问题已在庭前会议达到共同、与案子无关或许凌辱、诋毁、要挟别人,成心打乱法庭次序的状况外,法官不得随意打断或许阻止律师按程序进行的讲话。
第三十二条 法庭审理进程中,律师能够提出依据资料,请求告诉新的证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请求调取新的依据,请求从头判定或许勘验、查看。在民事诉讼中,请求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请求,经法庭答应后才能够出庭。
第三十三条 法庭审理进程中,遇有被告人供述发作严重改变、回绝辩解等严重景象,经审判长答应,辩解律师能够与被告人进行交流。
第三十四条 法庭审理进程中,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律师能够向法庭请求休庭:
(一)辩解律师因法定景象回绝为被告人辩解的;
(二)被告人回绝辩解律师为其辩解的;
(三)需求对新的依据作辩解预备的;
(四)其他严重影响庭审正常进行的景象。
第三十五条 辩解律师作无罪辩解的,能够当庭就量刑问题宣布辩解定见,也能够庭后提交量刑辩解定见。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适用一般程序审理案子,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律师依法提出的辩解、署理定见,以及是否采用的状况,并阐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关于诉讼中的严重程序信息和送达当事人的诉讼文书,办案机关应当告诉辩解、署理律师。
第三十八条 法庭审理进程中,律师就逃避,案子统辖,不合法依据扫除,请求告诉证人、判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请求告诉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依据,请求从头判定、勘验等问题当庭提出请求,或许对法庭审理程序提出贰言的,法庭原则上应当休庭进行查看,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议。其他律师有相同贰言的,应同时提出,法庭同时休庭查看。法庭决议驳回请求或许贰言的,律师可当庭提出复议。经复议后,律师应当尊重法庭的决议,遵守法庭的组织。
律师不服法庭决议保留定见的内容应当具体记入法庭笔录,能够作为上诉理由,或许向同级或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述、指控。
第三十九条律师请求查阅人民法院录制的庭审进程的录音、录像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第四十条 侦办机关依法对在诉讼活动中涉嫌违法的律师采用强制措施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以内告诉其地点的律师事务所或许所属的律师协会。
第四十一条律师以为办案机关及其作业人员显着违背法令规则,阻止律师依法实行辩解、署理责任,侵略律师执业权力的,能够向该办案机关或许其上一级机关投诉。
办案机关应当疏通律师反映问题和投诉的途径,清晰专门部分担任处理律师投诉,并揭露联络方法。
办案机关应当对律师的投诉及时查询,律师要求当面反映状况的,应当当面听取律师的定见。经查询状况事实的,应当依法当即纠正,及时答复律师,做好阐明解说作业,并将处理状况通报其地点地司法行政机关或许所属的律师协会。
第四十二条 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以为办案机关及其作业人员的下列行为阻止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力的,能够向同级或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述、指控:
(一)未依法向律师实行奉告、传达、告诉和送达责任的;
(二)办案机关确定律师不得担任辩解人、署理人的景象有误的;
(三)对律师依法提出的请求,不接纳、不答复的;
(四)依法应当答应律师提出的请求未答应的;
(五)依法应当听取律师的定见未听取的;
(六)其他阻止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力的行为。
律师按照前款规则提出申述、指控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进行查看,并将处理状况书面答复律师。状况事实的,告诉有关机关予以纠正。状况不事实的,做好阐明解说作业。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严厉实行确保律师依法执业的法令监督责任,处理律师申述指控。在办案进程中发现有阻止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力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提出纠正定见。
第四十三条 办案机关或许其上一级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律师提出的投诉、申述、指控,经查询核实后要求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有关机关拒不纠正或许累纠累犯的,应当由相关机关的纪检监察部分按照有关规则查询处理,相关责任人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律师以为办案机关及其作业人员阻止其依法行使执业权力的,能够向其所执业律师事务所地点地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的律师协会请求保护执业权力。状况紧急的,能够向事发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请求保护执业权力。事发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给予帮忙。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树立保护律师执业权力快速处置机制和联动机制,及时组织专人担任和谐处理。律师的维权请求合法有据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主张有关办案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办案机关应当将处理状况及时反应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持有关证明查询核实律师权益确保或许违纪有关状况的,办案机关应当予以合作、帮忙,供给相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树立联席会议准则,定时交流确保律师执业权力作业状况,及时查询处理侵略律师执业权力的突发事件。
第四十六条 依法标准法令服务次序,严肃查处冒充律师执业和不合法从事法令服务的行为。对未获得律师执业证书或许现已被刊出、撤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供给法令服务或许从事相关活动的,或许使用相关法令关于公民署理的规则从事诉讼署理或许辩解事务不合法牟利的,依法追究责任,形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办案机关”,是指担任侦办、查看拘捕、查看起诉和审判作业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律师助理”,是指辩解、署理律师地点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和请求律师执业实习人员。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