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死刑复核庭在复核时应注意的程序性问题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3 05:02
死刑复核庭在复核时应留意的程序性问题
1、报请死刑复核庭核准的程序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法庭核准的死刑当即履行案子,依照下列景象别离处理: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当即履行的榜首审案子,高级人民法院赞同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决后,报请本大行政区的死刑复核巡回法庭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赞同判处死刑的,只能向死刑复核庭提交贰言状阐明不赞同的原因,不得提审或发回重审,因为死刑当即履行案子的核准权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享有的,若答应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或发回重审,那么高级人民法院就可以凭仗上下级法院之间的权利联系而顺利完成自己不赞同判处死刑的毅力,这样高级人民法院就会实践共享死刑当即履行案子的核准权了。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当即履行的榜首审案子,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许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决保持死刑判定的,报请本大行政区的死刑复核巡回法庭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当即履行的榜首审案子,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大行政区的死刑复核巡回法庭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当即履行的榜首审案子,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许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由设在北京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榜首庭进行二审,审理成果裁决保持死刑判定的,则将案子移交到死刑复核庭进行复核。
关于判处死刑延期两年履行的罪犯,在死刑延期履行期间,假如故意犯罪,查验事实,应当履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大行政区的死刑复核巡回法庭核准。
2、逃避
死刑复核程序既然是一种诉讼法上的程序,就应该有逃避准则这个诉讼法上的根本准则。但是死刑复核庭的审判人员在依法进行复核作业时是不对被告方揭露的,被告方只能在死刑复核裁决书下达今后才干知道详细的复核操作人员,而此刻才恳求逃避或许现已来不及了,所以在复核庭依法组成后,应当向被告方送达立案通知书并载明复核人员,让其申请逃避;一起审判人员也应该自行申请逃避。当然由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复核时,呈现需求逃避的状况究竟罕见。
3、答应被告人及其辩解人提交辩解词
有的学者建议死刑复核时应当由隐秘操作变革为控辩两边一起到庭。笔者以为这就有点像三审制了。其实,假如控方以为判处死刑不合法,自然会提起抗诉,反之,假如控方没有提起抗诉就阐明控方是认可判定成果的。控方的公诉定见现已在一、二审中充沛论述了,判处被告人死刑就阐明控方在诉讼中现已完成了公诉的意图了。若在死刑复核中,依然要求控方出庭,控方也仅仅将公诉定见从头宣读一遍,这显然是在糟蹋有限的诉讼资源,不利于检察院会集司法资源打击犯罪。而关于被告方就不同了,因为被告方在一、二审中提出的辩解定见或许没有被法院采用,或有新的辩解定见,那么就应当答应辩方在最终一道救助程序中把辩解定见充沛彻底地发表出来,一起复核作业人员还应该到看守所提审被告人,当面听取被告人的辩解,做到“兼听则明”,以利于复核作业的有用展开。经过阅卷、提审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其委托人的辩解定见后,作出核准死刑的裁决或许是改判的裁决,死刑复核庭作出的裁决一经送达给罪犯当即发作法律效力。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