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是否还能请诉讼代理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9 08:23
公诉案子,亦即刑事公诉案子,是指由各级检察机关按照法令相关规则,代表国家追查被告人的刑事职责而提申述讼的案子。接下来,听讼网小编为我们介绍相关常识,欢迎我们进行了解。
公诉案子还能请诉讼代理人吗?
刑事诉讼法规则,被害人能够延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此外,公诉案子如触及顺便民事补偿的,可延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中的公诉案子和自诉案子,尽管都是刑事案子,但二者之间是有严厉差异的,首要是:
(一)案子来历不同。公诉案子是由国家公诉机关即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而自诉案子是由被违法行为损害的公民、个人或许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
(二)违法性质和损害程度不同。公诉案子中违法行为的性质一般来说比较严峻,对社会的损害性也比较大,案子一经申述人民法院有必要依法进行审判,除公诉机关以为所指控的现实不清,依据不足,不能对被告人科罪和处以惩罚恳求撤回申述,人民法院允许撤回申述外,人民法院有必要依据审理中查明的现实和依据,依法作出有罪或无罪判定。而自诉案子违法行为的性质大都不甚严峻,对社会的损害性也比较小,因此,自诉人在判定宣告前能够同被告人自行宽和或撤回自诉,对通知才处理和有依据证明的细微刑事案子,能够进行调停。
(三)检查程序不同。与庭审方法变革相适应,现行刑事诉讼法弱化了公诉案子进行庭前检查的实体内容,基本上施行程序性检查,即检查只需契合“申述书中有清晰的指控违法现实而且附有依据目录、证人名单和首要依据复印件或相片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决议开庭审判,检查的主体是担任该案审理的审判安排成员;而自诉案子则应经二次检查,第一次是立案前的程序检查,检查是否契合立案规范,依据立、审分立的准则,检查的主体应是专门检查立案的人员。第2次检查是开庭前的实体检查,检查是否契合“违法现实清楚,有满足依据”这一开庭审理的必备条件,契合开庭审理条件的应转到开庭审理程序,不契合开庭审理条件的,应压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判定驳回申述,检查的主体是担任该案审理的审判安排人员。
(四)当事人的诉讼权力不完全相同。如:1、自诉案子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反诉;而公诉案子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尽管有权对司法人员侵略其诉讼权力提出指控,但绝不能就案子现实自身对司法人员提出反诉;2、自诉案子的被害人作为自诉人假如对当地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定或判定不服的,有权在法定上诉期内按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享有独立的上诉权;而公诉案子的被害人没有独立的上诉权,无权对当地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定或判定提出上诉,只能自收到判定书五日以内,恳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提起抗诉。
(五)当事人的诉讼位置不同。自诉案子中的被害人是自诉人,居原告位置,而公诉案子中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居原告位置,被害人则处于证人位置。
(六)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力的时刻不同。如1、公诉案子自案子移交检查申述之日起,违法嫌疑人有权托付辩护人;而自诉案子的被告人随时有权托付辩护人;2、公诉案子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许近亲属,顺便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子移交检查申述之日起,有权托付诉讼代理人;而自诉案子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顺便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托付诉讼代理人。
(七)举证职责不同。自诉案子的举证职责规则为完全由自诉人承当,关于缺少依据的自诉案子,人民法院有权期限自诉人弥补依据,假如自诉人提不出弥补依据,人民法院又无法调取和搜集到必要的依据,应压服自诉人撤回诉讼,或许判定驳回诉讼;而公诉案子的被害人仅仅就自己遭受违法行为直接损害的现实和有关违法嫌疑人的状况向司法机关照实进行陈说和指控,至于搜集和核对案子现实和依据以及抄获违法嫌疑人是司法机关应尽的职责;被告人也没有证明自己有罪和无罪的职责,司法机关只要按照法定程序搜集到的确充沛的依据,才能对被告人提申述讼和处以惩罚,由此可见,公诉案子的举证职责完全由公诉机关承当。
(八)惩罚处分的轻重不同。自诉案子的惩罚处分,一般都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控制;而公诉案子的惩罚处分可达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九)案子的可分性特色不同。自诉案子中的一个违法行为损害了数个人的利益,受害人不只一人,而是数人,在这种状况下,其间任何一个受害人都有权独自向人民法院提出控诉,没有提起控诉的受害人,有权抛弃诉讼。假如是数人一起对某一人施行某一违法行为,受害人有权对其间的一人或几人提起控诉,两种景象不论归于哪一种景象,受害人的控诉均应视为有用,不受约束;但公诉案子的状况恰恰相反,它具有一案不可分的特色,即一个被告人犯了数罪,或一起违法案子中的一切被告人,都有必要一案审理,不能“一罪一审”或“一人一审”。
(十)审理期限的要求不同。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则,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子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越一个半月。严重的违法集团案子、流窜作案的严重杂乱案子及交通非常不方便的边远地区的严重杂乱案子等,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或决议,审理期限可延伸一个月。依据《解说》的规则,适用一般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拘押的自诉案子的审理期限、延伸审理期限的理由、同意或决议延伸审理期限的机关及可延伸的期限和公诉案子共同;但适用一般程序审理被告人未被拘押的自诉案子,应当在立案后六个月内宣判,有特殊状况需求延伸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同意,能够延伸三个月。
公诉案子还能请诉讼代理人吗?
刑事诉讼法规则,被害人能够延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此外,公诉案子如触及顺便民事补偿的,可延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中的公诉案子和自诉案子,尽管都是刑事案子,但二者之间是有严厉差异的,首要是:
(一)案子来历不同。公诉案子是由国家公诉机关即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而自诉案子是由被违法行为损害的公民、个人或许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
(二)违法性质和损害程度不同。公诉案子中违法行为的性质一般来说比较严峻,对社会的损害性也比较大,案子一经申述人民法院有必要依法进行审判,除公诉机关以为所指控的现实不清,依据不足,不能对被告人科罪和处以惩罚恳求撤回申述,人民法院允许撤回申述外,人民法院有必要依据审理中查明的现实和依据,依法作出有罪或无罪判定。而自诉案子违法行为的性质大都不甚严峻,对社会的损害性也比较小,因此,自诉人在判定宣告前能够同被告人自行宽和或撤回自诉,对通知才处理和有依据证明的细微刑事案子,能够进行调停。
(三)检查程序不同。与庭审方法变革相适应,现行刑事诉讼法弱化了公诉案子进行庭前检查的实体内容,基本上施行程序性检查,即检查只需契合“申述书中有清晰的指控违法现实而且附有依据目录、证人名单和首要依据复印件或相片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决议开庭审判,检查的主体是担任该案审理的审判安排成员;而自诉案子则应经二次检查,第一次是立案前的程序检查,检查是否契合立案规范,依据立、审分立的准则,检查的主体应是专门检查立案的人员。第2次检查是开庭前的实体检查,检查是否契合“违法现实清楚,有满足依据”这一开庭审理的必备条件,契合开庭审理条件的应转到开庭审理程序,不契合开庭审理条件的,应压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判定驳回申述,检查的主体是担任该案审理的审判安排人员。
(四)当事人的诉讼权力不完全相同。如:1、自诉案子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反诉;而公诉案子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尽管有权对司法人员侵略其诉讼权力提出指控,但绝不能就案子现实自身对司法人员提出反诉;2、自诉案子的被害人作为自诉人假如对当地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定或判定不服的,有权在法定上诉期内按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享有独立的上诉权;而公诉案子的被害人没有独立的上诉权,无权对当地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定或判定提出上诉,只能自收到判定书五日以内,恳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提起抗诉。
(五)当事人的诉讼位置不同。自诉案子中的被害人是自诉人,居原告位置,而公诉案子中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居原告位置,被害人则处于证人位置。
(六)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力的时刻不同。如1、公诉案子自案子移交检查申述之日起,违法嫌疑人有权托付辩护人;而自诉案子的被告人随时有权托付辩护人;2、公诉案子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许近亲属,顺便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子移交检查申述之日起,有权托付诉讼代理人;而自诉案子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顺便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托付诉讼代理人。
(七)举证职责不同。自诉案子的举证职责规则为完全由自诉人承当,关于缺少依据的自诉案子,人民法院有权期限自诉人弥补依据,假如自诉人提不出弥补依据,人民法院又无法调取和搜集到必要的依据,应压服自诉人撤回诉讼,或许判定驳回诉讼;而公诉案子的被害人仅仅就自己遭受违法行为直接损害的现实和有关违法嫌疑人的状况向司法机关照实进行陈说和指控,至于搜集和核对案子现实和依据以及抄获违法嫌疑人是司法机关应尽的职责;被告人也没有证明自己有罪和无罪的职责,司法机关只要按照法定程序搜集到的确充沛的依据,才能对被告人提申述讼和处以惩罚,由此可见,公诉案子的举证职责完全由公诉机关承当。
(八)惩罚处分的轻重不同。自诉案子的惩罚处分,一般都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控制;而公诉案子的惩罚处分可达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九)案子的可分性特色不同。自诉案子中的一个违法行为损害了数个人的利益,受害人不只一人,而是数人,在这种状况下,其间任何一个受害人都有权独自向人民法院提出控诉,没有提起控诉的受害人,有权抛弃诉讼。假如是数人一起对某一人施行某一违法行为,受害人有权对其间的一人或几人提起控诉,两种景象不论归于哪一种景象,受害人的控诉均应视为有用,不受约束;但公诉案子的状况恰恰相反,它具有一案不可分的特色,即一个被告人犯了数罪,或一起违法案子中的一切被告人,都有必要一案审理,不能“一罪一审”或“一人一审”。
(十)审理期限的要求不同。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则,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子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越一个半月。严重的违法集团案子、流窜作案的严重杂乱案子及交通非常不方便的边远地区的严重杂乱案子等,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或决议,审理期限可延伸一个月。依据《解说》的规则,适用一般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拘押的自诉案子的审理期限、延伸审理期限的理由、同意或决议延伸审理期限的机关及可延伸的期限和公诉案子共同;但适用一般程序审理被告人未被拘押的自诉案子,应当在立案后六个月内宣判,有特殊状况需求延伸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同意,能够延伸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