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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了几份内容不同的遗嘱时,应该怎样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2 03:34
 在现实生活中,常常会发作一个遗言人立了几份内容上不同的遗言的状况。这时应别离状况确认各个遗言的效能:

    
(1)、要对各个遗言的合法性进行检查,看其是否悉数有用;

    (2)假如有两个以上有用遗言,其遗言内容不相冲突的,则各个遗言别离发作其效能,履行人应该依照各个遗言内容履行;

    (3)假如两个以上有用遗言内容相互冲突的,则应分以下两种状况处理:

    a、假如遗言人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书、代书、录音或许口头遗言,或许两个以上的公证遗言,在这种状况下,根据我国《承继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则:"立有数份遗言,内容相冲突的,以最终的遗言为准。" b、假如公证遗言与一般遗言内容相冲突的,以公证遗言内容为准。我国《承继法》第20条第3款规则:"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言,不得吊销、改变公证遗言。"(4)数份内容相互矛盾的遗言,假如其间没有公证遗言,其他方法的遗言又没有注明缔结遗言的年、月、日,无法确认时间先后的,那么遗言则悉数无效,遗产按法定承继方法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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