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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协议离婚后是否可以对未分割的房产提出诉讼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6 17:49
事例:
施某、袁某于1999年协议离婚,子女由袁某抚育,施某给付抚育费,并对一起产业进行了切割,但对施某房子未切割。离婚后,施某并未给付抚育费,袁某运用该房子,并于2003年领取了房子产权证。施某得悉后,要求对该房子作为一起产业切割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得该房子的1/2或得房款16万元。袁某辩称施某的诉请已过诉讼时效。终究法院一审判定房子归被告袁某一切,袁某给付原告施某12万元。
分析:
我国《婚姻法》规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产业,归夫妻一起一切:(一)薪酬、奖金;(二)出产、运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承继或赠与所得的产业,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则的在外;(五)其他应当归一起一切的产业。
本案中,讼争房子系原、被告婚后所购,应认定为夫妻一起产业。原、被告离婚时,未对该房子进行切割,两边均有职责。原告要求切割的诉请契合法律规则,法院予以支撑。被告辩称已过诉讼时效,法院以为,原告建议的是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则,故被告抗辩已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用。结合本案原、被告离婚后孩子一向由被告抚育等实际情况,该房子归被告一切,被告恰当给付原告必定的房款为宜。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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