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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处分等有关特殊人员的工资如何支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2 06:19

依据《薪酬付出暂行规则的补充规则》第5条的规则:关于特别人员的薪酬付出问题
1.劳动者受处置后的薪酬付出:
(1)劳动者受行政处置后仍在原单位作业(如留用观察、降级等)或受刑事处置后从头工作的,应主要由用人单位依据具体情况自主确认其薪酬酬劳;
(2)劳动者受刑事处置期间,如收容审查、拘留(拘押)、缓刑、监外履行或劳动教养期间,其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则履行。
2.学徒工、娴熟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好徒期、娴熟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薪酬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认。
3.新工作复员军人的薪酬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认;
分配到企业的戎行转业干部的薪酬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则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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