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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是多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5 22:56

2006年12月,吴华预备出资开一家从事服装加工的工厂,因为缺少资金,所以他找到了李伟,期望李伟能借给他10万元钱。李伟赞同了吴华的要求,可是要求胡小明为吴华的告贷供给连带职责确保。2006年12月20日,李伟与吴华、胡小明签定确保告贷合同一份,合同载明由李伟借给吴华10万元,在2007年6月1日前偿还。并约好由胡小明为吴华的告贷承当连带确保职责,直至告贷清偿结束之日。合同签定后,吴华经营不善,所开的服装加工厂关闭,没有才能偿还告贷。2008年2月,李伟向法院提申述讼,要求吴华向李伟偿还告贷10万元,并由胡小明承当确保职责。吴华关于所欠李伟的告贷没有贰言,可是提出现在没有才能偿还告贷。胡小明对自己为吴华向李伟的告贷承当连带职责确保的现实也没有贰言,但以为合同约好胡小明承当连带确保职责直至告贷清偿结束之日,对确保期间约好不明,应适用确保期间为主债款实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的规则,即确保期间现已于2007年12月1日届满,因而李伟无权要求胡小明承当确保职责。
法院经审理以为:本案确保告贷合同中约好胡小明为吴华的告贷承当连带确保职责,直至告贷清偿结束之日,这种约好应认定为确保期间约好不明,依照《担保法解说》第32条第2款的规则,其确保期间应为主债款实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也就是说,胡小明向李伟承当确保职责的期间截止到2009年6月1日。李伟的申述并没有超越确保期间,因而法院判定支撑了李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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