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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的解除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30 02:19
监督寓居免除的规矩,能够参阅一下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这一条的规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
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越十二个月,监督寓居最长不得超越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督寓居期间,不得中止对案子的侦办、申述和审理。关于发现不应当追查刑事责任或许取保候审、监督寓居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免除取保候审、监督寓居。免除取保候审、监督寓居,应当及时告诉被取保候审、监督寓居人和有关单位。
第七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托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许公安机  关采纳强制措施超越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免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许公安机关关于被采纳强制措施超越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  放、免除取保候审、监督寓居或许依法改变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矩(1998年12月16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批改)
第七十二条 监督寓居期限届满或许发现不应当追查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当免除或许吊销监督寓居。
第七十三条 免除或许吊销监督寓居,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定见,部分担任人审阅,检察长决议。
第七十四条 免除或许吊销监督寓居的决议应当告诉履行机关,并将免除或许吊销监督寓居的决议书送达犯罪嫌疑人。
第七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许犯罪嫌疑人托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以为监督寓居超越法定期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免除监督  寓居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以内检查决议。经检查以为超越法定期限的,经检察长同意后,免除监督寓居;经检查未超越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子程序规矩(1998年5月14日批改)
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议监督寓居的,担任履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资料,核实被监督寓居人后,及时指定被监督寓居人住处或许居所所在地派出所履行。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背应当恪守的规矩的,履行监督寓居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奉告原决议监督寓居的机关。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免除、改变监督寓居决议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原决议机关的决议书免除监督寓居。
第一百零四条 需求免除监督寓居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担任人同意,签发《免除监督寓居决议书》。  免除监督寓居应当及时告诉履行机关、被监督寓居人和有关单位。
第一百三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许犯罪嫌疑人托付的律师关于公安机关采纳强制措施超越法定期限,要求公安机关免除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开释犯罪嫌疑人、免除取保候审、监督寓居或许依法改变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矩(2000年8月28日)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决议对犯罪嫌疑人监督寓居的案子,监督寓居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担任履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告诉决议监督寓居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监督寓居期限届满前,作出免除监督寓居或许改变强制措施的决议,并告诉公安机关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子程序的具体规矩(1994年3月21日)
第五十八条 对现已拘捕的人犯,契合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能够改变强制措施或许开释: (一)患有严峻疾病的;  (二)案子不能在法律规矩的期限内审结,对该人犯采纳取保候审或许监督寓居的办法不致发作社会危险性的;  (三)该人犯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及流产法定歇息期内的妇女;  (四)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控制或许宣告缓刑以及独自适用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判定没有发作法律效力的;  (五)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人犯被拘押的时刻已等于或许超越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该被告人判处的刑期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1998年9月2日)
第八十一条 对现已拘捕的被告人,契合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改变强制措施或许开释: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控制或许宣告缓刑以及独自适用附加刑,判定没有发作法律效力的;  (二)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拘押的时刻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三)因进行司法鉴定而没有审结的案子,法律规矩的期限届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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