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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诉讼时效担保人有责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1 03:58
超越诉讼时效的担保人承不承当职责取决于债权人是否要求确保人承当职责,假如债权人没有要求确保人承当职责的,确保人就可以革除确保职责,具体的内容请阅览下文。
超诉讼时效担保人有责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越诉讼时效期间告贷人在催款告诉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则,关于超越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告贷人宣布催收到期借款告诉单,债款人在该告诉单上签字或许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款的从头承认,该债权债款联系应受法律保护。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今后,权力人损失的仅仅是依诉讼程序强制职责人实行职责的权力,即损失胜诉权。但权力人的实体权力自身并未消除。假如权力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依然要求职责人实行职责,而职责人又赞同实行本来的职责。例如银行或许信用社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向告贷人宣布催收到期借款告诉,债款人在该告诉单上签字或许盖章,就标明债款人对本来债款予以从头承认,乐意实行本来的债款。债款人本应自觉准时实行其职责,假如仍不实行,则有悖于民法通则规则的诚笃信用原则。
担保法第三十六条规则:“连带职责确保的确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好确保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在合同约好的确保期间和前款规则的确保期间,债权人未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确保人革除确保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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