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凯华航运有限公司与南通通宁海运有限公司清算组船舶碰撞损害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1 22:28广 州 海 事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01)广海法事字第61号
原告:南京凯华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下关区中山北路607号2栋5单元401室。法定代表人:高仁华,司理。托付代理人:雷正卿、沈红,均为广东现代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统统宁海运有限公司清算组。住所地:南通市南通港村7组62号。负责人:游金发,组长。托付代理人:张善斌,江苏南统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南京凯华航运有限公司诉被告南统统宁海运有限公司清算组船只磕碰损害补偿胶葛一案,于2001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述,申述时被告为南统统宁海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6月13日招集两边当事人进行庭前根据交流。根据交流期间,原告恳求将被告南统统宁海运有限公司改变为南统统宁海运有限公司清算组。本院于6月14日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京凯华航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仁华、托付代理人雷正卿、沈红,被告南统统宁海运有限公司清算组托付代理人张善斌到庭参与诉讼。庭审完毕后,原告恳求追加被告,合议庭以为原告能够另案申述,不允许原告的恳求。本案现已审理完结。原告南京凯华航运有限公司诉称:2001年4月18日0100时,原告所属“四通888”轮被被告所属“通宁3”轮磕碰。磕碰前,两船呈追越局势,“通宁3”轮是追越船,“四通888”轮是被追越船。磕碰发作后,“通宁3”轮倒车将其船头从刺进“四通888”轮的船体中退出,没有进行任何施救,脱离现场,致使“四通888”轮很多进水随即淹没。本次事端构成“四通888”轮5人失踪,船货全损。恳求判令被告补偿原告丢失4,250,000元,庭审时,原告改变诉讼恳求为恳求判令被告补偿船只丢失912,000元、船期丢失100,500元、运费丢失40,3660元、船员薪酬丢失15,000元、船员遣送费用、船载货品丢失1,082,066元、船上物品丢失98,400元、交通及住宿费丢失22,275元、船员物品丢失19,600元、人身伤亡费用715,592元及从2001年6月13日起至实践付清之日止银行同期借款的利息。原告南京凯华航运有限公司在举证期限内供给了以下根据:1、“四通888”轮的《船只国籍证书》、《船只所有权证书》、《船只检验证书簿》、《船只签证簿》、《水路运送许可证》;2、船长、大副、轮机长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3、“四通888”轮船长签名的《海事进程》;4、原告律师对“四通888”轮船员作的查询笔录;5、“四通888”轮的保险单;6、《2001年“四通888”轮1-3月历经港口、航次时间表及运费状况》;7、4份《运送协议》及7份运单;8、8份货品保险单及1份申述状;9、5本户口簿;10、平潭县流水镇山边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1、丢失状况表;12、差旅费单据;13、南京船只交易商场的《商场挂号证》及其作出的《旧船价格评价书》;14、《关于船员逝世补偿金的协议》。证人“四通888”轮船长林友红出庭作证。被告南统统宁海运有限公司清算组辩称:“四通888”轮没有坚持正规了望,盲目驾驭,对急迫局势的构成负有职责。作为被追越船,“四通888”轮没有保向保速,而是突然转向,其过错转向的行为导致了本次磕碰事端的发作。因而,原告应对本次事端承当50%的职责。原告恳求的货品丢失,因货品所有权人不是原告,原告的该项建议没有根据,不能建立。原告的其他恳求,根据不足,不能确定。恳求法院依法判定。被告南统统宁海运有限公司在举证期限内供给了以下根据:1、《公司设立挂号恳求书》、《公司设立挂号审阅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江苏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处分决议书》;4、《关于建立南统统宁海运有限公司清算组的决议》。本院应原告的恳求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事局(下称深圳海事局)调取了下列根据:1、深圳海事局对有关船员进行查询的笔录;2、“通宁3”轮船员出具的《海事状况通过》;3、“通宁3”轮的《船只所有权挂号证书》、《船只检验证书簿》;4、《购船合同》;5、9份《出海渔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