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账户质押生效能成为另案执行标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6 14:15确保金账户质押收效则不能成为另案实行标的
【裁判要旨】
确保金账户质押系一种金钱质押,金钱质押收效的条件包含金钱特定化和移送债款人占有两个方面。若两边当事人现已依约为出质金钱开立了担保确保金专用账户并存入确保金,契合特定化的要求。特定化并不等于固定化,确保金账户未用于非确保金事务的日常结算,因事务展开发作起浮不影响特定化的构成。占有是指对物进行操控和办理的现实状况,因银行获得对该账户的操控权,实践操控和办理该账户,契合出质金钱移送债款人占有的要求。
【案情】
原告:中国农业展开银行安徽省分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安徽分行)。
被告:张大标。
第三人: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担保公司)。
2009年4月7日,为协作展开面向中小企业担保告贷事务,农发行安徽分行与长江担保公司签定一份告贷担保事务协作协议。其间第三条“担保方法及担保职责”约好:甲方(长江担保公司)向乙方(农发行安徽分行)供给的确保担保为连带职责确保;确保担保的规模包含主债款及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完成债款的费用。第四条“担保确保金(担保存款)”约好:甲方在乙方开立担保确保金专户,担保确保金专户行为农发行安徽分行营业部,账号为203349999001000004195 1 1;甲方需详细担保事务约好的确保金在确保合同签定前存入担保确保金专户,甲方需缴存的确保金不低于告贷额度的10%;未经乙方赞同,甲方不得动用担保确保金专户内的资金。第六条“告贷的催收、展期及担保职责的承当”约好:告贷人逾期未能足额还款的,甲方在接到乙方书面告诉后五日内依照第三公约好向乙方承当担保职责,并将相应金钱划入乙方指定账户。第八条“违约职责”约好:甲方违背本协议第六条的约好,没有准时实行确保职责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在其开立的担保基金专户或其他任一账户中扣划相应的金钱。甲方在乙方处开立的担保专户的余额不管因何原因而小于约好的额度时,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告诉后三个工作日内补足,补足前乙方可以间断本协议项下事务。2009年10月30日、2010年10月30日,农发行安徽分行与长江担保公司还别离签定与上述协作协议内容相似的两份信贷担保事务协作协议。
2009年4月7日,签定协作协议后,长江担保公司依照约好在农发行安徽分行处开立担保确保金账户,账号为20334999900100000419511。长江担保公司依照协议约好缴存规则份额的担保确保金,并据此为相应额度的告贷供给了连带确保职责担保。自2009年7月至2012年12月,上述账号发作一百余笔事务,有的为贷方事务,有的为借方事务。农发行会计科目中,设置有“405确保金存款”一级科目及“40501结算确保金、40502企业经营风险确保金、40566外汇确保金、40599其他确保金”二级科目。案涉确保金账户在“40196其他单位存款”科目项下进行核算。
2011年12月19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张大标诉安徽省六本食物有限职责公司、长江担保公司等民间假贷胶葛一案过程中,依据张大标的恳求,对长江担保公司上述确保金账户内的资金14957852元进行保全。该案判定收效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上述确保金账户内的资金13383132.57元划至该院账户。农发行安徽分行作为案外人提出实行贰言,该院于2012年11月2日裁决驳回贰言。2012年1 1月,农发行安徽分行提起本案诉讼,恳求判令农发行安徽分行对长江担保公司在农发行安徽分行处开设的担保确保金账户内的资金享有质权,人民法院对该账户内资金中止强制实行,案子受理费由张大标承当。
【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本案争议及审理的焦点问题是长江担保公司就账号2033499990010000041951 1中的资金对农发行安徽分行是否构成质押担保。依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说规则,金钱作为特别的动产质押须具有以下要件:一是两边当事人要签定质押合同,有将金钱作为质押的意思标明;二是要对质押物的金钱进行特定化,并移送债款人占有。本案中,首要,长江担保公司与农发行安徽分行签定的是协作协议,并非质押合同,且约好的确保方法为连带职责确保,整个合同行文中没有质押条款,由此标明双
方并无将金钱作为质押的意思标明。其次,协作协议中尽管约好长江担保公司向约好账户存人必定数额的确保金,但没有约好农发行安徽分行就确保金在债款人不清偿到期债款时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相关内容。再次,确保金账户是长江担保公司开立,在方法上不契合法定的“移送债款人占有”要件。第四,涉案确保金账户存有屡次进出账的景象,账户内的资金数额不断起浮,不契合法令规则的特定化的要件。上述现实标明,长江担保公司并无就账号为2033499990010000041951 1中的资金供给质押担保的意思标明。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驳回农发行安徽分行的诉讼恳求。案子受理费102099元,由农发行安徽分行担负。
农发行安徽分行不服一审法院的上述民事判定,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以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农发行安徽分行对案涉账户内的资金是否享有质权,应当从质押合意以及质权是否建立两个方面进行检查。1.是否存在质押联系。依据案涉协作协议第四条“担保确保金”及第八条“违约职责”约好内容,农发行安徽分行与长江担保公司之间协商一致,达到对长江担保公司为担保事务所缴存的确保金建立担保确保金专户,长江担保公司依照告贷额度的必定份额缴存确保金;农发行安徽分行作为开户行对长江担保公司存人该账户的确保金获得操控权,长江担保公司不能自在运用该账户内的资金;如长江担保公司未实行确保职责,农发行安徽分行有权从该账户中扣划相应的金钱优先受偿的合意。该合意具有质押合同的一般要件。2.案涉质权是否建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说》)第85条规则,金钱质押收效的条件包含金钱特定化和移送债款人占有两个方面。两边当事人现已依照协议约好为出质金钱开立了账号为20334999900100000419511担保确保金专用账户。确保金专户开立后,长江担保公司依照每次担保告贷额度的必定份额向该账户缴存确保金,该账户亦未作日常结算运用,契合《担保法司法解说》第85条规则的金钱以特户方法特定化的要求。另,占有是指对物进行操控和办理的现实状况,因案涉账户开立在农发行安徽分行,农发行安徽分行作为质权人,获得对该账户的操控权,实践操控和办理该账户,契合出质金钱移送债款人占有的要求。故案涉质权依法建立。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定:一、吊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合民一初字第00505号民事判定;二、农发行安徽分行对长江担保公司账户(账号:20334999900100000419511)内的13383132.57元资金享有质权。一审案子受理费102099元,由张大标担负;二审案子受理费102099元,由张大标担负。
【剖析】
确保金账户质押是银行与担保公司展开担保告贷事务协作时呈现的一种新式担保方法。该担保方法的发生有特定方针布景:中小企业经营展开大多面对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而中小企业在处理工作、促进经济展开方面发挥着不行代替的作用。因而,各地政府都在出台多种办法破解民营企业融资问题,其间一个重要行动便是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鼓舞担保公司与商业银行展开中小企业告贷担保事务协作,由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告贷供给担保,从银行告贷获取资金。实践中,银行为下降经营风险,一般要求担保公司除供给信誉确保外,还要开立确保金账户,按担保告贷份额存入资金并不得动用,在其担保告贷逾期时,银行可直接扣划确保金账户内资金用于代偿告贷。近年来安徽省各级法院受理了很多针对法院实行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协作银行开立的确保金账户而发生的实行贰言之诉,本案即为其间典型事例之一。相似本案案子审理中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商业银行对案涉账户的资金是否享有质押权。假如商业银行建议的质押权可以建立,则法院在实行过程中只能冻住,而不能扣划该账户资金;假如不建立,银行对该账户资金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则该账户即与担保公司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无异,法院在实行过程中可以直接扣划该账户资金。
一、确保金账户质押的法令性质
审理本案首要需求正确确认确保金账户质押的法令性质,然后才干依据其法令性质来确认相关收效条件是否齐备,得出银行建议质权是否建立的裁判定论。质押分为
动产质押和权力质押。关于账户质押的法令性质存在争议,有学者以为,银行账户质押的实质是以未来债券出资的债款质押,所以应当归于权力质押。①存款人一经将金钱存人银行账户,就丧失了这些金钱的一切权,而只有权恳求银行付出其账户上金钱债款,即账户金钱付出恳求权,因而存款人不行能再就其账户中的金钱设定动产质权。账户质押的标的应当是账户金钱付出恳求权,而账户质押的性质应为债款质押。②笔者以为,在我国现行法令体系下,账户质押的性质应当归于动产质押,理由如下:1.《储蓄办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则: “国家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一切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鼓舞个人参与储蓄。”据此,储户对存入银行的存款享有一切权,而不是债款。储户以账户资金为质物建立质权,应当归于动产质押。2.依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则:“没有权力凭据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挂号时建立。”存款人将资金存人账户后,银行并不向其签发法定的权力凭据。若确认账户质押为权力质押,则其建立还需求到有关部门办理出质挂号才干建立。而至今没有任何法令、法规和规章规则了账户质押挂号手续。而现实上账户质押遍及存在于银行事务实践中,其效能得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说的承认。现实上司法解说现已认可了银行对信誉证开证确保金、银行承兑汇票确保金享有质权。权力质押需求经过挂号才干收效,由此也可以反推出确保金账户质押不该归于权力质押。3.《担保法司法解说》第85条规则: “债款人或许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确保金等方法特定化后,移送债款人占有作为债款的担保,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债款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该条规则的特户是账户的一种,且该条是坐落动产质押章节之下。特户是金融机构为出资金钱开设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特定化以差异于一般账户,③故该司法解说也确认账户质押的法令性质归于动产质押且归于金钱质押的一种。综上,在现行法令语境下,确保金账户质押应当确以为动产质押项下的金钱质押。
二、确保金账户质押的构成要件剖析
依据前述剖析,确保金账户质押归于动产质押。担保法规则,动产质权建立需求两项条件:其一是当事人之间缔结书面的质押合同;其二是质物移送于质权人占有。质押的性质决议质物移送于质权人的占有并不改蜕变物一切权主体,不然就成为标的物的转让,而不是出质。但金钱作为一种特别的动产,不同于其他动产,其权属确认遵从“占有即一切”的准则,换言之,金钱的一切权跟着交给而肯定搬运。因而,金钱质押不能经过直接移送金钱物理上占有方法进行,而需用特定的方法。对此,《担保法司法解说》第85条规则,债款人或许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确保金等方法特定化后,移送债款人占有作为债款的担保,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债款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依据上述司法解说,金钱质押的移送占有需求满意特定化方法要求。对案涉确保金账户资金质权建立需求满意如下条件:其一,缔结书面的质押合同;其二,账户资金契合特定化要求;其三,移送债款人占有。 1.是否缔结书面质押合同 本案中,银行与担保公司之间没有签定专门带有“质押”字样的合同,而仅签定了协作协议。但关于当事人之间约好的法令特点确认,咱们不该只看其外在方法,而应重视对照法令要件,剖析其实质内在。协作协议约好了长江担保公司在农发行安徽分行开立确保金专用账户,并依照告贷额度的必定份额缴存确保金,未经农发行安徽分行赞同,担保公司不得自在运用该账户资金。在长江担保公司担保的告贷到期未清偿时,农发行安徽分行有权直接从该账户内扣划相应资金。当事人设定确保金账户并存人确保金的意图便是担保告贷的清偿,故上述约好即标明农发行安徽分行与长江担保公司之间存在就用确保金账户的资金作为告贷担保的书面合意。因而,笔者以为只需银行与担保公司之间协作协议存在如下实质内容,即可确认存在质押合意:其一,担保公司在告贷银行建立专门账户用于告贷担保;其二,未经银行赞同,担保公司不得动用该账户资金;其三,在担保告贷到期未获清偿时,银行有权直接扣划该账户资金用于清偿逾期告贷。
至于协作协议是否需求清晰银行有权就案涉账户资金优先受偿,笔者以为优先受偿是质押的法令作用,不需求当事人在协作协议中明示。此外,《担保法司法解说》第85条规则也没有要求当事人就出质的金钱事前约好优先受偿权,而直接约好契合该条规则的,债款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2.账户资金是否契合特定化要求
金钱对外出质应当契合特定化的要求,该要件是金钱质权建立的专属要件。笔者以为封金、特户、确保金等特定化方法的实质含义在于使特定数额金钱从出质人产业中区分出来,建立一种独立的存在,使其不与出质人其他产业相混淆,一起使搬运占有后的金钱也能独立于质权人的产业,防止特定数额的金钱因占有即一切的特征混淆于质权人和出质人的一般产业中,也便是说,经过特定化要使得金钱能与一般动产相同可以经搬运占有而不改动一切权主体。据此,判别一种方法是否契合特定化,就在于判别该种方法能否使得特定数额金钱成为一种独立的存在,使其搬运占有而改动一切。详细到确保金账户的特定化,便是要求该账户差异于出质人的一般结算账户,使该账户资金独立于出质人的其他产业。因而,确保金账户的特定化需求契合如下要求:从确保金账户的资金转入方面,出质人不得将其作为对外收款账户,承受第三人资金转入。从资金转出方面,出质人不得将该账户作为对外付款的结算账户,向第三人转款。换言之,确保金账户资金进出只能与担保事务有关。经过账户资金转入、转出的特定用处操控,使
得确保金账户契合特定化要求。本案中案涉账户资金转入都是长江担保公司转入的确保金,资金转出都是农发行安徽分行从账户扣划确保金用于代偿担保告贷的清偿,因而案涉账户契合特定化要件。
关于账户资金起浮是否影响特定化问题。笔者以为特定化不是资金数额的固定化,反而跟着担保事务的展开,确保金账户的资金余额必定是起浮的。担保公司展开新的告贷担保事务时,需求依照约好存入必定份额的确保金,必定导致账户资金的添加。在担保公司担保的告贷到期未获清偿时,扣划确保金账户内资金,必定导致账户资金的削减。
3.是否契合移送债款人占有
占有作为一项一切权的权能,其实质是指对物进行操控和办理的现实状况。移送占有实质便是移送对物进行操控和办理的权能。案涉确保金账户开立于农发行安徽分行名下,且协作协议清晰约好未经农发行安徽分行赞同,长江担保公司不得动用担保确保金专户内的资金。长江担保公司作为担保确保金专户内资金的一切权人,依法本应享有自在支取的权力,现在依据协作协议约好其不得自在运用账户资金,其实质上就丧失了对确保金账户的操控权和办理权。一起,协作协议约好在担保的告贷到期未获清偿时,农发行安徽分行有权直接扣划担保确保金专户内的资金。据此,农发行安徽分行实质上获得结案涉确保金账户的操控权,此种操控权移送契合动产交给占有的实质要求。本案亦契合移送债款人占有的要件。
4.是否需求具有公示性
有观念以为质权归于物权,具有肯定性、对世性,触及社会公众利益,因而账户质押的建立也需求必定的对外公示方法。案涉担保公司开立的账户没有列入确保金存款科目,就不具有物权公示性的要求,银行对该账户就不享有质权。笔者以为确保金账户质押不该着重其对外公示性。首要,物权法、担保法对动产质权的建立没有规则公示性要件,《担保法司法解说》第85条对金钱质押的规则也没有着重其对外公示性。其次,《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办法》没有专门规则确保金账户,商业银行没有确保金账户这一类型账户。再次,农发行等银行内部会计科目中的确保金存款科目是其内部办理性规则,对外也不发生任何公示作用。最终,公示性着重的是对好心第三人的保护,是对买卖安全的保护,其与商事外观主义相同不适用于非买卖第三人。④本案胶葛发生于法院的实行行为,而与当事人买卖行为无关。张大标并不是依据信任该账户资金归于担保公司一切而与该担保公司进行买卖行为的好心第三人。综上,所谓的公示性不是账户质押的收效要件之一。
5.是否需求具有一一对应
有观念以为银行与担保公司签定协作协议约好账户质押还应当契合一一对应的要求。在本案中发作了一笔金额为60万元的告贷因告贷人到期未还款,银行直接从确保金账户中扣划了60万元作为该笔告贷的代偿。该观念以为银行只能扣划60万元发放时缴存的确保金
即6万元。笔者以为该观念不能建立。农发行安徽分行与长江担保公司之间签定的协作协议并不是针对某一份告贷合同,而针对的是协作期限内长江担保公司担保的一切告贷合同。农发行安徽分行与长江担保公司之间虽约好按告贷额度的必定份额缴存确保金,但长江担保公司所缴存的确保金并非是为详细某一笔告贷供给质押担保,农发行安徽分行对进入该账户内的资金均依法享有质权。故不能理解为农发行安徽分行在长江担保公司未实行担保职责时只能按缴存的确保金数额扣划,不然协议关于担保专户余额小于约好额度时,长江担保公司应予补足的约好即没有实践含义。故所谓的一一对应不是账户质押的收效要件之一。
三、其他相关问题的讨论
在司法实践中,确保金账户质押相关案子除了上述质权确认外,还存在银行对超越担保额度的资金是否享有质权、合同约好的确保金账户改变是否影响质权建立等问题,本文同时进行讨论。
1.银行对超越担保额度的资金是否享有质权
依据银行与担保公司之间的协作协议,担保公司每展开一笔担保告贷事务,就需求依照必定份额将确保金账户存入一笔资金,因而跟着担保告贷的正常清偿,或许存在确保金账户资金余额超越告贷确保金额度的景象。关于该超越部分,银行是否享有质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在其发布的《关于当时商事审判若干问题的回答》中以为: “账户余额在所担保债款的确保金额度之内的,应确以为确保金,账户余额超越所担保债款确保金额度的,应确以为存款。”笔者以为应当依据协作协议的有关约好来确认超越告贷确保金额度部分的性质。若协作协议约好确保金账户余额超越告贷确保金额度的,银行应当退回超越部分,应当确认对超越部分,银行不享有质权。由于依据该约好,银行有义务退回超越部分资金,也便是说银行对该部分资金不再是有权占有,天然对该部分资金不享有质权。若协作协议只约好确保金账户资金在其担保债款未获悉数清偿前,担保公司不得动用,未约好银行有义务退回超越部分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确认银行对账户内的悉数资金在担保债款未清偿前均享有质权。
2.确保金账户改变是否影响质权的建立
实践中,有的银行为了躲避法院查封等原因改变确保金账户的账号,即将确保金账户资金转到其他账户。在此景象下,鉴于改变后的资金不在银行和担保公司约好的确保金账户之内,两边如对改变后的账户不能达到新的质押合意,关于改变后账户银行就不享有操控权,应当视为银即将质物交还给出质人,丧失了对资金的占有。因而,银行对改变后的账户资金不享有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