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五章调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8 05:30第五章 调 解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确认交通事故职责、确认交通事故形成的丢失状况后,招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补偿进行调停。
第三十一条 交通事故职责者对交通事故形成的丢失,应当承当补偿职责。承当补偿职责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补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许机动车的一切人担任垫支。可是,机动车驾驶员在实行职务中发作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职责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许机动车的一切人承当补偿职责;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许机动车的一切人在补偿丢失后,能够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许悉数费用。
第三十二条 损害补偿的调停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以为必要时能够延伸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停从医治完结或许定残之日起开端;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停从规则的处理丧葬事宜时刻完毕之日起开端;对交通事故仅形成财产丢失的,调停从确认丢失之日起开端。
第三十三条 经调停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造调停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停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收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停书别离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调停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造调停完结书,由调停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别离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第三十四条 经调停未达成协议或许调停书收效后任何一方不实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停,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