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司法适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6 20:49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不合法使用信息网络罪,有针对性地对尚处于准备阶段的网络违法行为独立入罪处分,下面听讼网小编将详细为你叙述不合法使用信息网络罪的司法适用。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不合法使用信息网络罪,有针对性地对尚处于准备阶段的网络违法行为独立入罪处分,规则使用信息网络施行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构成违法:(1)建立用于施行欺诈、教授违法办法、制造或许出售违禁物品、控制物品等违法违法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2)发布有关制造或许出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控制物品或许其他违法违法信息的;(3)为施行欺诈等违法违法活动发布信息的。
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则,不合法使用信息网络的入罪以“情节严重”为规范。依据司法实践中的详细情况,能够从如下几个方面确定“情节严重”:
1、传达面,详细包含建立网站、发布信息数量和拜访数量。许多从事欺诈活动的违法分子会请求许多近似的域名而指向相同的网站,如针对工商银行制造垂钓网站,违法分子将网站内容托管到服务器后会请求比如等近似于工商银行域名的虚伪域名指向网站后台,即便某一虚伪域名被发现刊出,还会有其他域名正常作业。故能够考虑以相关网站、域名的数量确定“情节严重”。并且,关于多个近似的域名指向相同的网站,应当累计核算。网站被点击数、注册账号数能够反映网站的传达面,也能够作为确定“情节严重”的规范。同理,群组的个数和成员账号数也能够作为确定“情节严重”的规范。此外,关于有关信息,宜以发布信息的条数、实践点击数以及向用户账号发送信息数作为确定“情节严重”的规范。
2、违法所得数额。从事实践来看,不合法使用信息网络建立网站、通讯群组或许发布信息,或许获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许其他违法所得。因而,能够考虑以违法所得数额作为衡量“情节严重”与否的规范。
以上便是不合法使用信息网络罪的司法适用,想要了解更多法令信息可登陆听讼网或在线咨询律师。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