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用遗嘱处分公司财产的行为有效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7 00:25
近年来,有的股东在生前建立了自书遗言或代书遗言,指定将其担任股东的公司产业的一部分或悉数由其法定承继人承继。那么该股东用遗言处置公司产业的行为效能怎么呢?
自然人股东作为公民,用遗言处置其个人产业是合法的民事行为。《承继法》第十六条第1款规则:“公民能够按照本法规则立遗言处置个人产业,并能够指定遗言执行人。”可是,假如股东建立遗言所处置的并不是其个人产业,而是其担任股东的公司财物,则其遗言处置行为直接违反了《承继法》、《公司法》的相关规则,不契合遗言有用的本质要件,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理由是:
榜首,从产业法律关系主体的视点而言:
无论是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产业仍是公司运营过程中新增的公司产业均应归归于公司,而非归归于作为公司股东的个人。股东无权将公司产业作为个人遗产,而经过遗言方法进行处置。公司股东将其产业作为出资注入公司后,该产业的权力主体发作改变,公司成为该产业的权力主体,公司股东仅依其出资享有相应的股权,不能对该产业再进行直接的分配或处置。而公司新增的产业归于公司运营所得,也应当归归于公司,公司股东无权对其进行分配或处置。
第二,从产业法律关系客体的视点而言:
公司产业与股东个人产业是互相独立的,不能混杂公司产业和股东个人产业,以为公司股东有权处置公司产业。《公司法》第3条中规则: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产业,享有法人产业权。依据该规则以及公司法的一般准则,公司与公司股东在品格和产业上是互相独立的。股东出资的产业以及公司本身的产业均归于公司一切,是公司从事运营活动、对外承当债款和职责的物质基础,与股东不具有直接的产业关系。股东仅有权依其出资享有在公司中相应的股权。因此,股东无权对公司产业进行处置,不能在遗言中将公司产业指定分配给其别人。
第三,依据《承继法》第3条的规则,股东建立遗言处置的公司产业不归于遗产,不能对其进行遗言承继。
遗言中载明的产业归于遗产是进行遗言承继的前提条件。假使遗言中载明的产业并不是遗产,就不能依遗言承继对该产业进行切割。
第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38条以及《公司法》第76条的规则,股东使用建立的遗言处置公司产业的行为应当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38条规则:遗言人以遗言处置了归于国家、团体或别人一切的产业,遗言的这部分,应确定无效。股东建立的遗言中处置了公司的产业,遗言的该部分应确定无效。《公司法》第76条规则:自然人股东逝世后,其合法承继人能够承继股东资历;可是,公司章程还有规则的在外。该规则也标明,承继人只能承继被承继人的股东资历,而不能承继公司的产业。股东的遗言假如指向的是公司产业,而不是股东资历,就不契合法律规则。
自然人股东作为公民,用遗言处置其个人产业是合法的民事行为。《承继法》第十六条第1款规则:“公民能够按照本法规则立遗言处置个人产业,并能够指定遗言执行人。”可是,假如股东建立遗言所处置的并不是其个人产业,而是其担任股东的公司财物,则其遗言处置行为直接违反了《承继法》、《公司法》的相关规则,不契合遗言有用的本质要件,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理由是:
榜首,从产业法律关系主体的视点而言:
无论是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产业仍是公司运营过程中新增的公司产业均应归归于公司,而非归归于作为公司股东的个人。股东无权将公司产业作为个人遗产,而经过遗言方法进行处置。公司股东将其产业作为出资注入公司后,该产业的权力主体发作改变,公司成为该产业的权力主体,公司股东仅依其出资享有相应的股权,不能对该产业再进行直接的分配或处置。而公司新增的产业归于公司运营所得,也应当归归于公司,公司股东无权对其进行分配或处置。
第二,从产业法律关系客体的视点而言:
公司产业与股东个人产业是互相独立的,不能混杂公司产业和股东个人产业,以为公司股东有权处置公司产业。《公司法》第3条中规则: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产业,享有法人产业权。依据该规则以及公司法的一般准则,公司与公司股东在品格和产业上是互相独立的。股东出资的产业以及公司本身的产业均归于公司一切,是公司从事运营活动、对外承当债款和职责的物质基础,与股东不具有直接的产业关系。股东仅有权依其出资享有在公司中相应的股权。因此,股东无权对公司产业进行处置,不能在遗言中将公司产业指定分配给其别人。
第三,依据《承继法》第3条的规则,股东建立遗言处置的公司产业不归于遗产,不能对其进行遗言承继。
遗言中载明的产业归于遗产是进行遗言承继的前提条件。假使遗言中载明的产业并不是遗产,就不能依遗言承继对该产业进行切割。
第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38条以及《公司法》第76条的规则,股东使用建立的遗言处置公司产业的行为应当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38条规则:遗言人以遗言处置了归于国家、团体或别人一切的产业,遗言的这部分,应确定无效。股东建立的遗言中处置了公司的产业,遗言的该部分应确定无效。《公司法》第76条规则:自然人股东逝世后,其合法承继人能够承继股东资历;可是,公司章程还有规则的在外。该规则也标明,承继人只能承继被承继人的股东资历,而不能承继公司的产业。股东的遗言假如指向的是公司产业,而不是股东资历,就不契合法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