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是判决婚姻无效还是判决准予离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5 18:34案情: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05年4月12日在县民政局挂号成婚。婚后不久,张某发现李某神智时好时坏,遂将其送入某精神病医院就诊,经确诊,李某系间歇性精神病患者,且病史已有二年以上。后经近一年来的医治,被告李某的病况却不见好转。原告以为,被告成心隐秘婚前即患有精神疾病的现实,且婚后也未治好,故恳求法院判定允许原、被告离婚。
不合:在处理该案时,存在着两种不同定见:
一种定见以为,该婚姻系无效婚姻,因被告婚前即患有医学上以为不该当成婚的精神疾病,并成心隐秘,且婚后也未治好,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则,应当依法判定该婚姻无效。
另一种定见以为,该婚姻当为有用婚姻,因精神疾病不归于医学上以为不该当成婚的疾病。但因被告成心隐秘婚前即患有精神疾病的现实,且婚后也未治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子怎么确定夫妻感情确已决裂的若干详细定见》第三条,婚前隐秘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决裂。故可依法判定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分析:
笔者以为,《婚姻法》制止成婚的疾病,国家立法机关一向没有任何进一步的规则或解说。相反,2001年6月国务院《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2年6月卫生部《婚前保健作业规范(修订)》都对婚前医学查看应当查明的疾病,做了详细规则与罗列。具有从事婚前医学查看资历的医疗、保健组织,对当事人进行婚前医学查看时,首要查看下列四类疾病:(一)指定流行症。详细是指《流行症防治法》中规则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以为影响成婚和生育的其他流行症;(二)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首要指精神分裂症、躁狂郁闷型精神病,及其他重型精神病;(三)严峻遗传性疾病。首要是指那些因为遗传要素先天构成,患者悉数或部分损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危险高,医学上以为不宜生育的疾病;(四)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有理由信任,婚姻法所言患有医学上以为不该当成婚的疾病,便是母婴保健法上所说的暂缓成婚的疾病。虽然婚姻法和母婴保健法归于不同法令效力层次,并且一个是民事法令,一个属行政法领域。可是,在有关影响到成婚的疾病范围上,不存在也不该当存在法令上的双重规范,并且,法令的规范有必要契合医学规范,两者应当是共同的。可是,需求指出的是,第二类所指的精神病,首要指精神分裂症、躁狂郁闷型精神病,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本案中,被告李某系间歇性精神病患者,非归于重型精神病,也即不该该是医学上以为不该当成婚的疾病。所以,在本案中,因被告李某成心隐秘婚前即患有间歇性精神疾病的现实,且婚后也未治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子怎么确定夫妻感情确已决裂的若干详细定见》第三条,婚前隐秘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决裂。故可依法判定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