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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权利体现在哪些方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8 12:27
监理合同是要求监理人对托付人与第三方签定的各种承包合同的施行施行监理,监理 人在托付人授权范围内对其他合同进行监督管理。
法令咨询:
托付人对监理人施行合同的监督权力表现在哪3个方面?
律师答复:
(1)对监理合同转让和分包的监督
(2)对监理人员的操控监督。当监理人互换总监理工程师时,须经托付人赞同。
(3)对合同施行的监督权。经过监理人提交月、季、年度的监理陈述的方式进行监督。
相关法令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修建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则
第三十一条施行监理的修建工程,由建造单位托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造单位与其托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缔结书面托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修建工程监理应当按照法令、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规划文件和修建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造工期和建造资金运用等方面,代表建造单位施行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以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规划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好的,有权要求修建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规划不符合修建工程质量标准或许合同约好的质量要求的,应当陈述建造单位要求规划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施行修建工程监理前,建造单位应当将托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修建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答应的监理范围内,承当工程监理事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据建造单位的托付,客观、公正地履行监理使命。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修建材料、修建构配件和设备供给单位不得有从属联系或许其他利害联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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