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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及法律后果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5 05:10

(一)诉讼时效间断的法定事由
依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则,间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含提申述讼(申述)、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恳求)或许赞同实行责任(许诺)。这些事由差异于间断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片面毅力而施行的行为。诉讼时效的意图是促进权力人行使恳求权,消除权力责任联系的不稳定状况,然后诉讼时效进行的条件是权力人不行使权力,假如当事人通过施行这些行为,使权力责任联系从头清晰,则诉讼时效已无持续核算的含义,当然应予以间断。
1.申述。即权力人依诉讼程序建议权力,恳求人民法院强制责任人实行责任。申述行为是权力人通过人民法院向责任人行使权力的方法。故诉讼时效因此而间断,并从人民法院裁判收效之时从头起算。
2.恳求。这儿指权力人直接向责任人作出恳求实行责任的意思表明。这一行为是权力人在诉讼程序外向责任人行使恳求权。改变了不行使恳求权的状况,故应间断诉讼时效。
3.认诺。即责任人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权力人作出赞同实行责任的意思表明。根据责任人认诺所承当的责任,使两边当事人之间的权力责任联系从头得以清晰,诉讼时效自此间断,并即时从头起算。认诺的方法有多种多样,包含部分清偿、恳求延期给付、付出利息、供给实行担保等。
(二)诉讼时效间断的法令结果
诉讼时效间断的法令作用。诉讼时效间断的事由发作后,已通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间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间断事由停止时,从头核算时效期间。但怎么承认间断事由的停止,因事由的性质有别而有所不同:
(1)因恳求或赞同间断时效的,书面告诉应以抵达相对人时为事由停止;口头告诉应以相对人了解时为事由停止。在时效期间从头起算后,权力人再次恳求或责任人再次赞同实行责任的,诉讼时效可再次间断。
(2)因提申述讼或裁定间断时效的,应于诉讼完结或法院作出裁判时为事由停止;权力人请求实行程序的,应以实行程序结束之时为事由停止。
(3)因调停间断时效的,调处失利的,以失利之时为事由停止;调处成功而达到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实行期限届满之时为事由停止。
(三)诉讼时效间断的适用条件
1.引申述讼时效间断的事实是由法令直接规则的,其特色在于均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包含申述、权力人建议权力或许责任人赞同实行责任的行为。这些法定事由只要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呈现即引起时效的间断(详细事由后述)。
2.间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发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均发作间断的法令效力。并且诉讼时效间断的次数不受法令约束,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因权力人建议权力或许责任人赞同实行责任而间断后,权力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再次建议权力或许责任人再次赞同实行责任的,能够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间断。
3.从诉讼时效间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从头起算。然后法定事由发作之前现已通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与从头核算的时效期间没有联系,在此种含义上,民法学称诉讼时效间断为底子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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