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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承包租赁柜台员工 究竟与谁有劳动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8 11:24
超市承揽租借货台职工 终究与谁有劳作联系
某超市与于某于2011年9月2日签定了一份承揽运营合同书,于某承揽了超市面食货台,从事面食类运营,承揽期限自2011年9月2日至2012年9月2日,于某承揽期间没有营业执照。王某自2011年10月3日起,在于某承揽的面食货台作业。2012年8月25日,王某在作业时受伤,伤后住院治疗。2012年9月,王某以某超市为用人单位,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确定请求。人社局作出了工伤确定间断告诉书,以为王某与某超市劳作联系不清,要求王某请求对劳作联系进行判定,后王某提出判定请求。2012年11月25日,县劳作人事争议判定委员会判定王某与超市存在劳作联系。某超市不服该判定,向法院申述,要求承认王某与莒县某超市之间不存在劳作联系。
法院审理后以为,于某在承揽某超市面食货台运营期间没有营业执照,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依据《关于对企业在租借过程中发作伤亡事端怎么区分事端单位的复函》(劳办发[1997]62号)第1条规则:“企业在租借、承揽过程中,假如承租方或承揽方无运营执照,仅为个人(或合伙)与出租方或发包方签定租借(或承揽)合同,若发作伤亡事端应确定出租方或发包方为事端单位。”参照《关于建立劳作联系有关事项的告诉》(劳社部发[2005]12号)第4条规则:“修建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企业)或运营权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安排或自然人,对该安排或自然人招用的劳作者,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当用工主体职责。”应当确定王某与某超市存在劳作联系。法院遂判定王某与某超市存在劳作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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