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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债务重组会计准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4 22:23
本文就债款重组管帐原则存在的选用账面价值计价会发作负面效应,以及管帐核算存在困难等问题,提出了改善主张。下面听讼网小编来为你回答,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一、债款重组管帐原则存在的问题
(一)债款重组原则中选用账面价计价,会发作负面效应
1.以账面价值计价,会引起管帐行为的不对称性。公允价值作为一种计量特点,可表现为现行商场价格、可完成净值、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等。在我国现行管帐实务中,许多情况使用了公允价值的计量特点,如固定财物的重置价值、存货的可变现净值计价等。但是,公允价值在债款重组管帐原则中,如在判别债款人进行债款重组时,没有选用公允价值作为点评标准,却选用了不同标准,导致不同债款重组条件下,判别债款人对债款人重组的标准不同,引起管帐行为的不对称性。
2.选用账面价值会削弱债款重组管帐的合理性。依据钱银时刻价值理论,等量的钱银在不一起点具有不同的价值,折算到同一时点才具有可比性。在修正条件的债款重组中,原则把债款人将来敷衍金额直接与债款重组时的债款账面价值进行比较,未把将来敷衍金额进行恰当的折现,导致修正债款条件的债款重组管帐缺少合理的理论根底。一起,如在修正条件的债款重组中,企业所得税的存在,使公允价值(现值)在企业债款人与债款人之间发作一种税收搬运效应,即债款人与承当了公允价值引人条件下理应在由债款人承当的税负,这明显具有不合理性。
3.选用账面价值使现行债款重组在实务操作中陷人了窘境。以修正债款条件的债款重组为例,由于未选用公允价值对债款人将来敷衍金额进行习惯的折现,使相同的管帐处理反映性质不同的债款重组情况,其管帐处理不能与性质不同的债款重组条件构成合理的对照联系,晦气于真实地反映债款重组客观实际情况,致使债款重组管帐实务操作难以掌握。
(二)债款重组管帐核算存在困难
1.以非现金财物清偿债款,对处理企业间债款的拖欠问题尽管发挥了必定的积极作用,但这种“以物抵债”的办法,对债款人而言,在必定程度上无疑是“饮鸡止渴”,使企业经营资金短缺,更加陷人窘境;对债款人而言,难以承认抵债财物的价值,加长了钱银的回笼期,使企业蒙受丢失。
2.债款转为本钱的债款重组办法虽具有其共同的优势,它可使债款人在不动用其生产经营资金的情况下,减轻债款压力,债款人可加强稳固与债款人企业的合作联系,有利于开辟多元化经营格式,拓展出资途径,共享债款方企业的未来收益。但这种办法会使债款人企业的流动资金被很多占用,给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带来晦气影响;别的,债款人企业未来收益的凹凸具有很大的不确认性和风险性,管帐上难以承认和计量。
二、对债款重组管帐原则的改善主张
(一)依据不同的债款重组办法选用比较合理的管帐核算办法
1.对债款重组随同非钱银性买卖的事项(包括以非现金财物清偿债款和债款转为本钱),其管帐处理存在两种观念:榜首,以为债款重组和财物置换是“一项使命”和“一个全体”,是债款人革除若干债款的条件,二者不可分割,应当依照债款重组管帐原则进行管帐处理;第二,以为是“两项使命”,债款重组后债款仍需归还,而财物置换是另一项事务,归于非钱银性买卖,应当依照非钱银性买卖详细原则进行管帐核算。笔者以为,本着本质重于方法的管帐原则,在实际操作中将其分为两项事务处理较稳当。以非现金财物清偿债款,其本质是债款人将其非现金财物出售(转让),回收现金后再归还债款,因此这部分收益应归于经营性损益,但这部分损益是经过债款重组的办法来完成的,若将其一次性计人当期损益,可能会以税金、分利等办法流出企业;若将其悉数计人本钱公积,也不符合经济事务的特征,笔者以为,应将这部分损益计人“递延损益”,并分期转人今后各期。关于债款转人本钱,它归于本钱买卖,依照国际常规,本钱买卖应直接调整所有者权益,不该在赢利表中列示。
2.在修正债款条件的债款重组办法中,“将来敷衍金额”不该包括债款重组日至债款重组清偿日敷衍出的利息。由于,修正债款条件,意味着两边改变了原有的合同联系,确立了新的债款债款联系,未来利息是在新合同续存期内债款人的估计开销或债款人的估计收益。实务中,企业的利息出入,一般依据权责发作制原则已计人相应的管帐期间,未来利息开销计人重组日新债款的账面价值中,不符合利息费用的核算常规,一起也减少了重组收益,且今后付出时直接冲减债款的账面价值而不添加财务费用,这样不能真实地反映债款人的筹本钱钱。因此,假如把未来利息计人“将来敷衍金额”,一方面会使债款人少计债款重组所得的利益;另一方面也使其报表无法真实地反映因债款人自重组日至债款清偿日占用此部分资金应发作的财务费用。
(二)逐步完善公允价值的计价根底
尽管账面价值计价比较习惯我国现在经济发展商场化程度不高的情况,在必守时期内可使管帐信息更具有真实性和可验证性。但账面价值只能通知人们在取得财物或构成债款时所花费的本钱,却不代表其自身价值。有时,选用账面价值一方面无法避免企业间(特别是相关企业之间)的作弊行为,为他们供给更多的便利;另一方面则为期望经过正常债款重组,盘活企业财物,扩展规划的企业制作了不小的妨碍。因此,账面价值仅仅一种权宜之计和暂时性的计量根底。在可计量性条件限制下,财物或债款的价值应表现在其预期的现金流人和流出上。而且,假如债款人在取得多项非现金财物时,为了确认各项非现金财物的人账价值,公允价值非常重要。因此,债款重组计价根底应赶快在恰当的时分康复公允价值。而且,从发展趋势看,跟着我国管帐变革的深人和管帐人员专业水平的不断进步,也为公允价值在管帐范畴广泛引人供给了合理的确保。为了确认公允价值,企业在进行债款重组时,政府物价部分可协同工商及商场管理部分,定时在有关报刊或电视广播上发布活泼财物的商场价格,为确认债款重组的公允价值供给依据;一起以债款重组中要求工商、财务、税务、物价等部分参加,避免重组两边搬运赢利,躲避税款;监督、审阅重组两边公允价值的确认,确保管帐信息的权威性、公证性的真实性。
(三)加强债款重组中的税收管理
关于债款重组的涉税行为,原则中并未明确规则。如具有盈余的债款人企业,与作为相关企业的债款人进行债款重组时,债款人的重组丢失减少了赢利总额,少交了所得税;而债款人把重组收益计人了本钱公积,并未添加企业赢利和所得税,却增大了企业本钱。因此,相关企业之间完全可能依据避税需求,随意彼此重组,从而使相关企业既增大本钱又少交了所得税。因此,笔者主张:
1.对债款人的债款重组丢失在税前不得抵扣计人应交税所得额,以避免债款人使用债款重组搬运税前赢利,躲避所得税;对债款人的重组收益交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可避免国家税收的丢失。
2.各级税务部分应认识到债款重组行为对完成经济增加与税收增加具有促进作用,对企业合理的债款重组应给予积极支持,一起遏止一些企业尤其是相关企业之间以避税为意图的随意重组行为。
3.加速《债款重组管帐原则》规则与税法方针的协调性,使债款重组行为有法可依。在维护债款人、债款人合法利益的一起,进一步标准重组行为,并进步交税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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