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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关系期间购房款的归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9 15:52
爱情联系期间购房款的归属
——杨某与萧某婚约产业纠纷案
【案由】婚约产业纠纷
【审判法院】密云县人民法院
【案号】(2006)密民初字第5375号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定日期】2006年11月22日
【原告】杨某
【被告】萧晴某
【威望录入】国家法官学院《我国审判事例要览》2007年民事审判事例卷
裁判规矩:
在两边爱情期间购买的住所,产权归一方一切,另一方付出购房款的,爱情联系免除后,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购房款。
根本案情:
原、被告相识后确认了爱情联系。二人商定购买一套住所。被告以自己的名义与房地产公司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以被告名义办理了产权证书。所购高楼款均由原告银行信用卡付出。房子购买后,两边对该高楼进行了装饰并置办部分家具。原、被告因故免除爱情联系,被告对涉案住所建议一切权。
争议关键:
原告能否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
裁判理由:
在民事诉讼中,一般遵从“谁建议,谁举证”的举证职责准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根据的现实或许辩驳对方诉讼请求所根据的现实有职责供给根据加以证明。假如当事人没有根据或许根据不足以证明其现实建议的,那么其应承当晦气结果。根据原告提交的银行信用卡兑账单及所提交的购买装饰资料、家具收据,证明其在与被告购买住所楼所投人的资金数额,所以,被告应返还原告所投入购房款。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获得不妥利益,形成别人丢失的,应当将获得的不妥利益返还受丢失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根据的若干规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根据的现实或许辩驳对方诉讼请求所根据的现实有职责供给根据加以证明。
没有根据或许根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现实建议的,由负有举证职责的当事人承当晦气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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