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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程序违法,婚姻必然无效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0 14:15

 
1998年,胡某和张某确认爱情联系开端一同创业。2001年二人举办婚宴,2002年新年处理婚姻挂号,托付别人收取了成婚证。(婚姻挂号法令规则,成婚证有必要两边亲身收取),2002年9月,张某和胡某的女儿出世。2002年10月,胡某因病逝世,留下亿元遗产。2003年3月,胡某之母将为胡某、张某颁布成婚证的民政局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吊销他们的婚姻挂号。2003年5月,法院下达判定,张、胡二人成婚证被吊销。
因为此案中成婚证的吊销联系到产业的承继,所以存在不同的声响。笔者以为有以下几种观念。
观念一:成婚挂号行政行为的程序违法并不必定导致婚姻无效。行政机关的婚姻挂号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联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令联系。婚姻联系只需契合成婚的本质要件即可建立。
本案婚姻当事人完全契合成婚的法定条件,两边既有一同结合的志愿,也有一同生活的现实,一同拍有成婚照,一同处理了按揭购房,以夫妻身份一同生活并生有一女,婚姻联系的确存在。
而婚姻挂号机关在成婚挂号工作中的确存在瑕疵,这种瑕疵也能够理解为行政程序上违法。但这种挂号行为中的瑕疵并不必定导致婚姻挂号无效,更谈不上婚姻无效。
观念二:成婚证是确定婚姻联系建立与否的仅有根据。确定胡某与张某是否存在婚姻联系并不取决于其他现实,而是取决于他们是否持有合法有用的成婚证。
男女两边自愿成婚是婚姻联系建立的本质条件,男女两边亲身申领成婚证是颁布成婚证的法定程序。胡、张两人没有按法定程序申领成婚证,其行为违背《婚姻法》和《婚姻挂号管理法令》以及其他有关规则,应依法予以吊销。
笔者以为:一方面根据现有查明的现实,婆婆是应该知道儿媳于2002年与其儿子成婚并处理了挂号的现实,在儿子的婚姻联系存续期间,不追查儿子的婚姻无效问题,儿子身后,却忽然要求建议确定儿子的婚姻无效,可谓醉翁之意不在酒,清楚是假借吊销儿子婚姻无效之名而行掠夺儿媳承继权之实。在吊销成婚证的行政诉讼中,民政部门在明知二人未参与的情况下颁布成婚证,存在违法之处,民政部门有不行推脱的职责,这个结果以民政部门对成婚证一撤了之,这对儿媳是很不公平的。何况婚姻联系的一方当事人已逝世,吊销成婚证在行政诉讼阶段已没有实际意义。
另一方面,假如严厉按照婚姻挂号法令的规则,婚姻挂号程序违法,成婚证当然应予吊销。儿媳不是法令意义上的妻子,天然不能以妻子的身份参与承继,何况张某和胡某对婚姻挂号程序不合法也是有职责的。
观念一紧扣法令关于儿媳实体权力方面的规则,观念二则捉住程序违法之处不放。假如法院支撑了观念一的观念,那么胡某与张某的婚姻有用,张某有承继权。
假如法院支撑观念二的观念,张某则失去了法定妻子的身份,也就失去了承继权。二人之争其实提醒了我国司法界的一个争辩已久的现象:是程序重要,仍是实体重要。按照法定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力是咱们法治社会寻求的方针,当二者不能统筹时,何去何从。众所周知我国司法界现在的现状是重实体轻程序,以为只需当事人的实体权力得到了维护,程序上存在点瑕疵无关紧要。从短期来看,这有利于个案的处理,个案当事人的实体权力得到了维护,公平正义在一时得到了完成。但从久远来看,它简单使司法程序堕入无序的混乱状态,对我国的法治建造有百害而无一利。两害相权取其轻,没有一举两得的方法时,咱们只能挑选危害相对小的方法。重程序尽管一时会危害单个当事人的实体权力,会不被其时的社会舆论、品德规范所承受。但从久远来看,对进步整个国民的法令本质是有协助的,那会在国民的脑筋里建立这样一种观念:只需按照法定程序去行为,自己的实体权力才会得到维护。而那种为了寻求实体权力任意蹂躏法定程序的行为终究会为此支付沉重的价值。只需我们都事必躬亲遵从法定的程序去行为,我国的司法环境就会趋于稳定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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