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盗伐林木案件中被害人可否起诉要求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6 13:09
【案情】2009年2月25日上午,被告人王某,张某伙同何某带着单手锯、柴刀等东西来到被害人曹显的自留山上砍伐杉树十余棵,制成2-4m×12-26cm长的杉原木41根。该41根杉原木分别由何某和张某驾驭农用车装运,其间何某装运的24根杉原木当晚被森林公安局抄获,张某所装运的17根杉原木于同年3月3日由被告人张某和王某运至井冈山出售。曹显发现自己山上杉木被盗伐后便向森林公安局报案。后王某、张某二人外逃,分别在2010年5月与8月份间被公安机关捕获。在刑事案件审理期间,曹显向法院提出要二被告人补偿自己的丢失。【不合】本案被害人是否能够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补偿?第一种观念以为,本案被害人能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补偿。但仅限于物质丢失的补偿。第二种观念以为,本案傍边被告人盗伐林木致人丢失,应由公安机关追缴回赃物返还失主,不存在补偿问题。第三种观念以为,本案违法所造成的丢失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许责令退赔。通过追缴或许退赔仍不能补偿丢失,则被害人应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分析】原文笔者附和第三种定见。理由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则“被害人因为被告人的违法行为而遭受物质丢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间的物质丢失应契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规模问题的规则》第一条“因人身权力遭到违法侵略而遭受物质丢失或许资产被违法分子破坏而遭受物质丢失”的规则。本案傍边所盗林木归于赃款赃物,不归于 “被违法分子破坏”的资产。因而,被害人不能向法院提起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案被盗的林木归于赃款赃物的领域,对赃款赃物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则〉》处理。在实践傍边,公安机关当场抄获盗伐的林木后一般予以发还失主,关于已被违法分子出售的林木则不会再进行处理,被害人一般也不会向法院申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规模问题的规则》第五条的规则,违法分子不合法占有、处置被害人产业而使其遭受物质丢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许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状况,人民法院能够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通过追缴或许退赔仍不能补偿丢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能够受理。在本案傍边二被告人出售了被盗林木,不合法处置了被害人曹显的产业,因而,当被害人曹显被张某和王某已出售的林木通过追缴后无法追回时分,其遭受的丢失才能够另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补偿。本文笔者不附和原文笔者的观念及理由,本文笔者赞同原文不合部分的第一种观念,以为本案被害人能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补偿,一起亦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理由如下:一、森林资源不同于一般产业,具有两层功效:作为出产、生活资料,它具有经济价值;作为生态资源,它具有生态价值。盗伐林木的行为,实际上造成了产业关系和生态平衡两方面的危害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则“被害人因为被告人的违法行为而遭受物质丢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假如是国家产业、团体产业遭受丢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分,能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案中,被告人盗伐被害人的林木,使被害人遭受了物质丢失,盗伐后的林木属遭受物质丢失后的残值部分。因而本案中被害人所遭受的物质丢失完全契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规模问题的规则》第一条“因资产被违法分子破坏而遭受物质丢失”的规则。本案被害人可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起,假如所盗伐林木是国家、团体所有,法令赋予了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