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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长继承弟弟遗产 不得逾越法定顺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6 11:27
日前,家住昌平区南口镇的一对老爱人走进司法所寻求协助。本来,老爱人的闺女和女婿于上一年在家中因一氧化碳中毒意外逝世,留下年仅7岁的外孙女。处理完丧过后,孩子的伯父、二伯私自闯入家中,将孩子爸爸妈妈的遗物包含相关产业、物品悉数据为己有。老爱人得知工作后,要求孩子伯父、二伯交还,却遭到了对方的回绝。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状况后以为,依据我国《承继法》第10条规则:“遗产依照下列次序承继: 榜首次序:爱人、子女、爸爸妈妈。 第二次序: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 承继开端后,由榜首次序承继人承继,第二次序承继人不承继。没有榜首次序承继人承继的,由第二次序承继人承继。”本案中,被承继人的女儿是榜首次序承继人,依据《承继法》的规则,在榜首次序承继人在世,有法定承继权的时分,女儿的伯父、二伯作为第二次序承继人,没有资历承继孩子爸爸妈妈的遗产。而他们不通过相关法令程序,私自侵吞弟弟和弟媳的遗产是违法行为。工作人员主张两位白叟,可以用外孙女的名义向法院申述,依法切割其闺女和女婿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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