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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法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31 18:27
《反不正当竞赛法》第13条规则,运营者不得从事最高奖金额超越5000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该条作为法令的强制性制止规则,对保护顾客权益,防止无序竞赛起到了首要的效果。但是,一些商家为获取利益,歹意躲避法令的标准,成果却是害人害己。
    2004年五一黄金周时,某商厦为吸引顾客,举行了特等奖为价值十万余元的某品牌轿车十年运用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形成了《反不正当竞赛法》施行以来当地最有目共睹的有奖销售。
    对此,一种定见以为,该商厦的行为不归于不正当竞赛行为。由于该特等奖并不发作所有权的移转,不存在金额超高,所以不违背法令的规则;第二种定见以为,该商厦的行为现已构成不正当竞赛行为。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一、轿车十年运用权价值的确认
    轿车的运用权毫无疑问是有价值的,怎么确认该价值就成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赛的要害。
    依照当地均匀的轿车租借价格,一般为600元/月,每年为7200元,十年即达72000元,明显地,十年轿车运用权的市场价格已远远超越5000元的最高限额。换言之,依照我国有关车辆强行作废的规则,轿车作废的年限为10年。依据规则,10年后该车的实践价值仅是废旧资料的价值。新车的价值十万元扣除该商厦保存的运用权十年后的价值即废旧资料的价格,依然有九万多元,相同远远超越5000元的最高限额。
    依据上述剖析,该商厦保存运用权以运用权作为奖赏的办法,归于典型的躲避法令,构成不正当竞赛。
    二、运用权让与引起的法令问题
    该商厦以躲避法令的手法采纳不正当竞赛,其经济方面的要素在此不做评述,但或许引起的相关法令问题却不行小看。依照轿车所有权仍归该商厦运用的保存性条款,车辆挂号中运用权人只能是该商厦,如此才有躲避法令的理由。假如直接挂号为中奖者,则现已发作了运用权移转,起不到躲避法令的意图。
    1、轿车规费的交纳
    轿车作为高级消费品,要承当比如购置费、附加费、车辆年检费用、第三者职责保险等,十年下来决不是一笔小数目。那么,究竟是由该商厦担负仍是由中奖者担负呢?
    依照该商厦奖品为十年运用权的许诺,商厦有职责确保供给的是能够正常运用的车辆,不然就构成违约。假如不交纳规费,必定导致无法正常运用,因而该商厦应当承当规费的交纳职责。
    2、轿车运用中的危险担负
    轿车是高度危险的高速交通工具,一旦发作交通事故,依照民事法令的规则,作为运用权人的该商厦就要和车辆运用人承当连带补偿职责。即便该商厦和中奖者之间有由中奖者承当悉数职责的约好,依据协议效能不及于第三人的准则,商厦依然不能革除承当连带补偿的职责。
    这对该商厦来讲是一种长期存在的潜在危险,必定对商厦的正常运营带来严峻的影响。
    3、危险的躲避
    躲避法令的行为是不被答应的,但是躲避危险却是值得发起的。那么,该商厦应怎么躲避上述危险呢?
    最有用直接的办法便是把车主挂号为中奖者,上述费用和危险天然由中奖者担负,一切问题就方便的解决。但如此一来,奖品就不再是运用权,而变成了所有权,底子不或许躲避法令的规则,直接违背了《反不正当竞赛法》的制止性规则,必定会引起主管机关的处分!
    出于躲避法令的意图,却使该商厦堕入两难的地步。由此可见,商家仍是遵法运营,公平竞赛,少做不合法阴谋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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