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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割时,如果有胎儿的,是否应为其保留继承份额?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4 18:03
    《承继法》第二十八条规则:“遗产切割时,应当保存胎儿的承继比例。”胎儿尽管还未出世,但因其与被承继人有亲近的血缘关系(父子或父女关系),为维护其出世后的生长和利益,应当为胎儿保存必定的比例。这种胎儿在承继开始时已构成、并未出世,即一般所说的“遗腹子”。假如仅仅计划生育目标,不能依此条要求保存比例;假如已出世,则是作为承继人参与承继,而不是保存比例的问题。
    假如被承继人的妻子在遗产切割后,才确知已怀有被承继人的孩子的,依据《承继法履行定见》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为胎儿保存的遗产比例没有保存的应从承继人所承继的遗产中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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