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互联网合同有哪些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6 21:29

互联网合同的建立与效能
合同是当事人建立、改变和消除权利义务联系的协议。在民法上,合同是发生债的主要原因,是民事流通最遍及的手法。世界合同则是世界私法上债的重要依据,在世界民事流通中占有重要位置。
合同是两边当事人的合意,不管在大陆法或英美法国家,合同仅在两边当事人缔结合同的意思表明到达共一起方能建立。在传统的合同缔结进程中,当事人一般是面对面地提出要约和作出许诺,或许通过电话、电报、电传以及函件办法进行。互联网合同则否则,它是通过传递电子数据的办法来完结要约和许诺的,即合同的要约和许诺通过计算机互联网进行。合同的签定进程几乎在计算机的操作下完结。例如选用EDI买卖,买卖各方通过电子数据交换将订约的意思表明传递给对方,而EDI具有主动审单功用,EDI买卖的全进程乃至不需要人工的介入,计算机主动读取数据内容并主动对电子数据文件进行回覆。那么,计算机主动处理数据文件是否能够视为当事人缔结合同的意思表明?答复是必定的。由于计算机程序是由人编制的,当事人通过互联网缔结合一起,都预先设置好计算机主动回应程序。计算机的信息主动沟通和处理都是遵照当事人预先设置好的程序而作出的反响。当事人的意思表明正是通过其编制或认可的程序而得到反映。所以,通过互联网缔结的合同和人与人之间直接信息沟通缔结的合同相同是合同当事人的合意。联合国世界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制定的《电子商务演示法》第11条第1款规则:
就合同缔结而言,除非当事人各方还有协议,一项要约及对要约的许诺均能够选用数据电文的手法表明。如使用了一项数据电文来缔结合同,则不得只是以使用了数据电文而否定该合同的有效性或可履行性。
《新加坡电子贸易法》第6条规则:“不得只是由于一个信息选用了电子记载的办法就否定其效能、有效性、强制性。”可见,互联网合同是建立的。
在传统的国内和世界贸易中,合同一般选用书面办法签定,互联网合同则否则,它选用电子数据交换办法签定,也完全能够储存在磁盘或其他接收者挑选的非纸质前言上,是一种“无纸合同”
(paperless contract)。这种“无纸合同”是否契合目前国内、世界贸易中签定合同的书面要求呢?
此外,不管是国内贸易仍是世界贸易,传统的合同建立都要求当事人签字或盖章,避免合同内容被纂改和假造,以确保合同内容和对方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在互联网合同中,人们不可能通过电子办法亲笔签名或盖章,它只需要每一方当事人选用电子暗码签名即可,即当事人用符号及代码组成电子暗码进行签名,是一种通过加密的信息来承认买卖目标的办法。随著电子商务的日益开展,这种签名办法在世界商务实践中将越来越广泛地得到选用,法令对电子暗码签名的认可和标准便成为一个迫切需要处理的问题。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