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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房改房上市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9 21:09

为深化我市住宅准则变革,逐渐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乡镇住宅新准则,加速住宅建造,进一步改进员工的寓居条件,促进已购公有住宅上市买卖,活泼住宅买卖市场。依据省政府《关于加速住宅变革施行住宅钱银分配的告诉》(粤府[1998]82号)精力,特制订本施行办法。 
一、员工按房改方针购买的公有住宅,在付清房款并获得《房地产权证》后,均可上市买卖。二、有下列状况之一者所购房改房暂不能上市买卖; 
1、购买了房改房,又换购换租公有住宅的; 
2、购买了房改房,又参与集资建房的; 
3、已将房改房施行典当借款的。 
三、凡需上市买卖的房改房由产权人提出申请,经产权单位赞同,报房改办批阅,经同意后,由房改办发给房改房上市买卖证明书,方可上市进行买卖,并按出售、交流、赠与、典当、租借的有关法令、法规,处理买卖过户、产权挂号、典当挂号、租凭挂号手续。 
四、经同意上市买卖的房改房,一概进入“梅州市房改房买卖服务部”进行买卖。 
详细买卖程序按“房改房买卖服务部”的规则处理。 
五、员工按房改成本价购买并付清房款,获得《房地产权证》的房子,能够进行交流和赠与。六、房改房出售、交流、赠与者,产权人应按评估价的1%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加的城市保护建造税、教育费附加等)、土地增值税,自住满5年以上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其增值部分,以标准价购买的二成归原产权单位,多半归个人一切,以成本价购买的,则悉数归个人一切。员工出售的房改房,原产权单位已交纳土地使用权出金的,员工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向原产权单位交纳。 
七、凡进行上市买卖的房改房,都有必要把梯间和公共分摊面积同时出售。公共分摊面积的出售收入,悉数归产权单位一切。 
八、房改房上市买卖,在平等的条件下,原产权单位优先购买,如原产权单位不购买时,方可向外出售。 
九、房改房买卖后,房子的增值部分按规则归产权单位的资金(包含梯间和公共分摊面积的 
出售收入)有必要全额进入单位住宅基金专户内,未经同意,不得动用。 
十、房改房上市买卖出售收入产权人与产权单位分配计算公式(另见附件)。 
十一、本施行办法由梅州市住宅准则领导小组办公室担任解说。 
十二、本施行办法从1999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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