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的管辖范围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09 23:13
行政补偿的统辖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在提起行政补偿诉讼的一起一起提出行政补偿恳求的,人民法院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则统辖。
第八条 补偿恳求人提起行政补偿诉讼的恳求触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第九条 独自提起的行政补偿诉讼案子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统辖。
中级人民法院统辖下列第一审行政补偿案子:
(1)被告为海关、专利办理机关的;
(2)被告为国务院各部门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
(3)本辖区内其他严重影响和杂乱的行政补偿案子。
高级人民法院统辖本辖区内有严重影响和杂乱的第一审行政补偿案子。
最高人民法院统辖全国范围内有严重影响和杂乱的第一审行政补偿案子。
第十条 补偿恳求人因同一现实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的,能够向其间任何一个行政机关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补偿恳求人向两个以上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补偿诉讼的,由最早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统辖。
第十一条 公民对约束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或许对行政补偿机关根据同一现实对同一当事人作出约束人身自由和对产业采纳强制措施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在提起行政诉讼的一起一起提出行政补偿恳求的,由受理该行政案子的人民法院统辖;独自提起行政补偿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原告住所地或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子不属于自己统辖,应当移交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交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行移交。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统辖权发作争议的,由争议两边洽谈处理,洽谈不成的,报请他们的一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如两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洽谈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统辖。
依前款规则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在提起行政补偿诉讼的一起一起提出行政补偿恳求的,人民法院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则统辖。
第八条 补偿恳求人提起行政补偿诉讼的恳求触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第九条 独自提起的行政补偿诉讼案子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统辖。
中级人民法院统辖下列第一审行政补偿案子:
(1)被告为海关、专利办理机关的;
(2)被告为国务院各部门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
(3)本辖区内其他严重影响和杂乱的行政补偿案子。
高级人民法院统辖本辖区内有严重影响和杂乱的第一审行政补偿案子。
最高人民法院统辖全国范围内有严重影响和杂乱的第一审行政补偿案子。
第十条 补偿恳求人因同一现实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的,能够向其间任何一个行政机关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补偿恳求人向两个以上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补偿诉讼的,由最早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统辖。
第十一条 公民对约束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或许对行政补偿机关根据同一现实对同一当事人作出约束人身自由和对产业采纳强制措施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在提起行政诉讼的一起一起提出行政补偿恳求的,由受理该行政案子的人民法院统辖;独自提起行政补偿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原告住所地或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子不属于自己统辖,应当移交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交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行移交。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统辖权发作争议的,由争议两边洽谈处理,洽谈不成的,报请他们的一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如两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洽谈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统辖。
依前款规则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时,应当逐级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