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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6 16:57
 案情简介2013年7月,某乙务代表联系到我方,由我方为某乙公司署理其与某甲公司的胶葛,现实上前期,两公司是兄弟公司,可是长时刻协作中逐步发生巨大的冲突,两边现已失去了一起的利息导游,逐步在法庭上一争凹凸。2013年6月1日,某甲公司起诉至省市人民法院称:2010年11月21日,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定《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供货合同》一份,约好由某乙公司为某甲公司承建的XX工程供给管桩,单价106元/米,算计?50000米,总价5300000元,供方逾期交货的则按逾期交货部分金额的每天2‰向某甲公司付出赔偿金。合同签定后,因为原材料提价,某乙公司曾多次中止供货,某甲公司无法又别离与某乙公司在2012年1月14日、3月27日签定了两份补充协议,确认某乙公司未按合同供桩总量为44000米,持续供货,某甲公司赞同补偿某乙公司合计330000元,顺延工期。
但是,某乙公司却不管合同约好,单独中止供桩,置某甲公司的敦促于不管。迄今为止,按合同第9条约好的违约金以逾期交货部份金额的每天2‰付出,至2013年5月16日已有约两百余万元。办案思路及心得我方仔细分析,某甲公司的诉讼恳求建立的关键是其建议的某乙公司无故中止供桩这一违约行为的存在。首要,关于黄某某的身份问题,尽管黄某某在供货合同和补充协议上作为某乙公司的署理人签字,但如前所述,现有依据证明蓝某某司并未为黄某某交纳养老保险,且从2013年3月起,不管是两边签定的第二份补充协议,仍是送货凭据、结算单上,某乙公司的托付署理人均还有其人,而署理人的身份和授权规模并不原封不动,故仅凭黄某某曾经在合同上签字之行为不能得出黄某某一切的行为均一直代表某乙公司毅力这一唯一性定论;其次,某乙公司从头到尾均陈说两边经过传真件的方丙定实践供桩数量和时刻,该陈说不只契合两边所签供货合同上关于按需方实践要求供桩的约好,也有某乙公司保存的10份传真件为证。而某甲公司在一审中对10份传真件的三性提出异议的一起,从未对两边怎么确认实践供桩数量和时刻供给书面依据,更没有提出存在供桩方案且该供桩方案系黄某某、董某某签字认可的现实,故二审确定两边以传真件的方丙定供货数量和时刻的现实建立;再次,从2份补充协议的内容来看,并未触及某甲公司告诉某乙公司供桩期限的问题,且2份协议上载明的“本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平等法律效力”的内容也进一步阐明原供货合同上“在工程施工前需方应提早五天告诉供方供货的详细数量标准”的内容仍为两边丁恪守的条款,而某乙公司在接到某甲公司要求供桩的10份传真件后,明知某甲公司要求其第二日即供桩有违合同约好仍部分供桩的行为,亦不能阐明蓝某某司认同某甲公司的上述行为以及两边共同合意改动原合同约好的“在工程施工前需方应提早五天告诉供方供货的详细数量标准”之条款,何况依据某甲公司红街公寓二标段工程(4某楼)静力压桩施工记载,本案所涉工地在2008年5月2日至2008年5月17日期间打桩量不超越400米,2008年5月18日至5月20日期间以补桩为主,5月20日后不再打桩,某甲公司在此期间仍要求某乙公司每日很多供桩,明显有违道理,而某甲公司在与某乙公司就其所欠管桩货款进行结算时,也从未就某乙公司存在所谓拒不供桩的行为提出异议,进一步印证了某乙公司现实上不存在违约行为。
综上,鉴于某甲公司未按约在工程施工前提早五天告诉某乙公司供货的详细数量标准,导致某乙公司无法满足某甲公司要求供桩的数量,某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违约,某甲公司据此要求某乙公司承当违约责任的诉讼恳求不能建立。现实上,咱们署理这个案子的时分,便是发现此案子是很有缝隙的,也是紧紧抓着这个缝隙,使对方简直无计可施,对方乃至只能对咱们采纳人身要挟,但我方一直对勇于与对方硬碰硬。裁判成果最终,法院判定上诉人某甲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建立,其上诉恳求二审不予支撑。我方获得全胜。我方坚持,不管什么样的案子,只需发挥突破性并不遗余力的作业,必能获得当事人满足的作用。看完还有疑问?听讼网律师在线为您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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