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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请’农民抢栽抢种想分征地补偿款 法院认定协议无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7 08:58
为了取得别人的征地补偿款,天津张先生购买了价值17万元的苗木,并找到北京市海淀区冷泉村的付先生等乡民协商,由张先生供给苗木在各家土地上植树,遇拆迁时各分得一半补偿款。因而协议实行过程中产生纠纷,张先生将付先生告上法院要求补偿其青苗费17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2006年5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发布京(海)政地征[2006]018号、019号征地布告,征用西北旺镇冷泉村的部分土地,布告载明:征地补偿规范为16.5万元/亩,悉数选用钱银补偿方法,青苗和地上物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补偿。冷泉村乡民付先生承租的7亩土地均归于此拆迁规模内,其地上原种有桃树、杨树及其他树木苗木3300余棵并有房子等地上物。 
2006年5月19日,天津市的张先生从苗圃购买了价值17万元的苗木,其间桧柏2万棵、小檗5000棵,他找到付先生及冷泉村乡民王五、赵六等人协商由张先生供给苗木在各家土地上植树,遇拆迁时各分得一半的补偿款。当日,付先生与张先生签定土地栽培协议书,协议书载明:付先生具有海淀区东北旺镇冷泉村土地7亩,与张先生协作栽培该土地;付先生担任村里全部规章制度,土地栽培后的苗期办理及水、电、除草及其他配套措施由付先生担任,资金由张先生担负;张先生担任出资栽培苗木,如遇国家占用土地,土地补偿与青苗费归甲乙两边一切,付先生占50%补偿款,张先生占50%补偿款;如遇国家占用土地,合同主动停止;原有地上物归付先生一切。付先生与张先生在协议上签名。协议签定后,张先生在该土地上栽培了小檗及桧柏。 之后,付先生从房地产公司、冷泉村乡民委员会、拆迁公司处得知,张先生与其签定协议后栽培的小檗、桧柏属所以在征地布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依法不能取得补偿,其遂告诉张先生拉走苗木。张先生未拉走苗木。 
2008年9月,张先生根据两边签定的协议诉至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为付先生未依协议分给其50%的补偿款并擅自处理了栽培在该土地上的青苗,要求付先生补偿其青苗费17万元。 法院审理后以为,歹意勾结,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征地布告于2006年5月8日发布,付先生与张先生签定协议的时刻在此之后,签定协议时两边应当明知协议触及的地块归于征地规模之内,对张先生称其于2007年才得知该地块要征地的建议,法院不予采信。两边在均明知该地块已被征用的情况下签定的协议在内容上虽约好了两边的责任,但在利益的分配上,仅约好了在国家占地的情况下,土地补偿与青苗费的分配,足以认定该协议的意图仅为种树以取得征地补偿,付先生对此也予以认可;张先生建议在此意图之外两边还有种树获取经济收益的意图,但协议中无相关约好,其又未举出其他依据予以证明,对其该项建议法院不予采信。一起,两边在征地布告发布后,实践征地施行前种树,归于抢栽抢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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