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发起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4 05:00

a.建议人的权力
依照各国有关公司的立法,建议人的权力一般有:1.从公司取得建议行为的酬劳的权力;2.建立费用归还权;3.出资的股份能够成为优先股;4.特别的利益,如建议人能够优先认购新股,优先购买公司的产品,使用公司设备,在公司闭幕时优先分配剩下产业等。当然,建议人的这些权力要在公司正式建立后才干发作或具有法令上的含义。
b.建议人的职责
建议人在建立公司的过程中,也要承当相应职责,主要有:1.安排对所建立的公司的远景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证明;2.认股并交纳出资;3.担任拟定公司的规章并在规章上签字盖章;4.经过必定方法筹集资金;5.安排处理请求建立的有关手续;6.招集创建大会;7.推举公司的安排机构,等等。
c.建议人的职责
依据我国有关法令的规则,建议人的职责可分为《公司法》规则的职责、刑法规则的职责和其他法规规则的职责。
1.依照《公司法》第97条的规则;股份有限公司建议人应承当的职责有:在公司不能建立时,对建立行为所发生的债款和费用负连带职责;在公司不能建立时,对认股人已交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职责;在公司建立中,因为建议人的过错致使公司利益遭到危害的,应当对公司承当补偿职责。
此条针对的是股份有限公司,但笔者以为应当相同适用于有限职责公司。此外,我国《公司法》未明文规则建议人对受危害的第三人(主要是公司债务人)是否要承当直接危害补偿职责。
2.依照我国《公司法》第208条的规则,建议人未交给钱银、什物或未搬运产业权,虚伪出资,诈骗债务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伪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3.我国《公司法》第209条规则,建议人在公司建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抽逃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公司法》第208条和第209条规则的职责没有限所以哪类公司,应该理解为适用于两类公司。
4.刑事职责。依据修订后的《刑法》第159条规则:“公司建议人、股东违背公司法的规则未交给钱银、什物或未搬运产业权,虚伪出资,或许在公司建立后,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峻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单处虚伪出资金额或许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职责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