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车辆受损停车场不买单的三种情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3 06:06
跟着现如今买车的人越来越多,因泊车而导致的胶葛也逐步增多。特别是许多车主存在这样的认知:以为只要把车停在泊车场,一旦车辆受损或许车中资产被盗等状况发作,泊车场都应该买单。但是现实真的是这样吗?下面就让咱们一起来看看车辆受损泊车场不买单的三种景象
景象一:暂时占道泊车场,无特别约好不担责
【事例】冉先生每天驾驭一辆雅阁车上班,因单位院内车辆已饱满,他将车停放在离单位不远的一处路旁边暂时占道泊车场,并办理了长时间泊车证,每月泊车办理费100元。一天下班时,冉先生发现该车被盗,遂将办理该路旁边暂时占道泊车场的泊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补偿车辆被盗的丢掉。
法院以为,路旁边占道泊车场只担任为机动车供给租借场所予以停放,其收取的费用仅是场所租借费用而非保管费,因而路旁边占道泊车场无须承当车辆被盗的补偿职责。
【点评】据向阳法院法官介绍,以暂时占道泊车场为代表的场所租借泊车场,除车主和泊车场另行专门约好建立保管联系的特别景象外,在车主与泊车场之间建立的是泊车场所暂时租借合同联系,车主交纳的费用仅是场所租借费而非保管费,在停放车辆发作丢掉、毁损时,泊车场并不承当保管职责。
不过,暂时占道泊车场一起负有在显要处标明“暂时泊车场”字样,而且向车主发放的收费凭据上需清晰标明,所收费用为泊车场所租金费的职责。如未实行而致车主有理由信任与泊车场构成机动车辆保管合同联系的,泊车场仍应担责。
景象二:免费泊车场,无重大过失不担责
【事例】杨女士驾车到某小区去看望朋友,将车停放在了该小区的地下泊车场内。虽该地下车库有保安值勤,但并没有人对杨女士的车辆实行收费手续。杨女士取车时发现车身被人为划伤,因洽谈未果,所以申述要求物业公司补偿车辆丢掉。
法院以为,因泊车场并非收费泊车场,杨女士亦未交纳泊车费,故两边之间建立的是无偿保管合同联系。物业公司在泊车场内设有专门值勤人员,并有保安定时巡查,已尽到妥善办理职责,无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对车辆丢掉有成心或重大过失,法院判定杨女士败诉。
点评:假如是免费泊车,泊车场仅在其对保管车辆的毁损、灭失存在成心或重大过失的状况下才承当损害补偿职责。但假如是商场、饭馆等消费性场所供给的“免费泊车”,应是商家供给给顾客的一项配套服务,是有偿商业行为,在该景象下泊车场不能界说为免费泊车场,对停放车辆的丢掉承当相应补偿职责。如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非消费性场所的免费泊车场,泊车场无成心或重大过失不承当补偿职责。
景象三:未托付保管物品,被盗不会补偿
【事例】郭先生驾车去某商场购物,将车辆停放在商场所下泊车场内并拿了计时收费凭据。购物后取车时,他发现车锁被撬,致车辆丢掉、车内的一台手提电脑等被盗。为此,郭先生向商场索赔修车费及被盗资产的丢掉。
法院以为,郭先生在寄存车辆时没有将车内手提电脑等贵重物品交给办理人员独自保管,也没有清晰奉告泊车办理人员车内有贵重物品的状况,难以确定其与商场之间就车内物品另行建立了保管合同联系,法院判定被告付出郭先生的修车费,但驳回其要求补偿车内物品丢掉的建议。
【点评】车主将车辆停放在泊车场,假如欲同时就车内物品与泊车场达到保管合同,需另行就车内物品与泊车场订立保管合同,并交纳相应的保管费用。郭先生既未将车内的贵重物品交给泊车场办理人员,也未将贵重物品放置车内的状况清晰奉告泊车场办理人员,该景象下车内物品不应在补偿范围内。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