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公共配套设施应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4 08:27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063号)的规则,对企业发作的与获得收入直接相关的、合理的开销,包含本钱、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开销,准予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发作的公共配套设备等开销是归于与其获得的收入直接相关的开销,为获得收入之后发作的。《房地产开发运营事务企业所得税处理方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规则:“除以下几项预提(敷衍)费用外,计税本钱均应为实践发作的本钱。
(一)出包工程未终究处理结算而未获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材料充沛的前提下,其发票缺乏金额能够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越合同总金额的10%。
(二)公共配套设备没有缔造或没有竣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缔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备有必要契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清晰许诺缔造且不行吊销,或依照法律法规规则有必要配套缔造的条件。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没有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能够按规则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则应由企业承当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修理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也就是说,对开发的商品房现已承认收入,但公共配套设备没有缔造或没有竣工的,在核算企业所得税时,能够按规则预提缔造费用。待公共配套设备竣工时,以其实践发作的开销与预提缔造费用之间的差异,在实践开销年度进行相应的交税调整处理。
(一)出包工程未终究处理结算而未获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材料充沛的前提下,其发票缺乏金额能够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越合同总金额的10%。
(二)公共配套设备没有缔造或没有竣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缔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备有必要契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清晰许诺缔造且不行吊销,或依照法律法规规则有必要配套缔造的条件。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没有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能够按规则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则应由企业承当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修理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也就是说,对开发的商品房现已承认收入,但公共配套设备没有缔造或没有竣工的,在核算企业所得税时,能够按规则预提缔造费用。待公共配套设备竣工时,以其实践发作的开销与预提缔造费用之间的差异,在实践开销年度进行相应的交税调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