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原因可以导致公民房屋所有权的丧失?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2 19:18公民房子一切权的损失是指某种法令现实致使公民房子一切权损失或房子与原一切人相脱离。公民房子一切权损失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1、房子消除。例如房子天然坍毁,或因飓风、地震等天然灾害导致房子灭失,公民即损失了对该房子的一切权。
2、房子一切权的转让。房子一切人依据自己的毅力以出卖、赠与、交流等民事法令行为将房子转让给别人,原房子一切人即损失了房子一切权。
3、房子的扔掉。由于某种原因,公民依法能够获得房子一切权而不肯获得,予以扔掉,或房子一切人自愿扔掉房子。
4、国家有关机关依法采纳强制办法。国家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据行政办法或法令程序,强制公民搬运房子一切权。如国家依照法令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对公民的房子进行征用、征购、拆迁或收归国有,法院依法判定当事人的房子归国家或对方当事人一切,原房子一切人的一切权因此而消除。
5、公民逝世。公民逝世后,其房子由承继人承继或受遗赠人承受遗赠,然后引起一切权搬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