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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须承担保证责任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3 04:46
我公司须承当确保职责吗?
问——
徐明良律师:
2006年1月17日,某企业向银行恳求告贷500万元,由我公司出头担保承当连带职责,告贷期限为5个月,但未约好确保期限。
2006年2月12日,某企业向银行归还了260万元。2006年3月15日,某企业又向该银行恳求告贷220万元,告贷期限为3个月,但我公司并不知晓。
2006年7月,该银行向某企业催交还款,但某企业再三恳求宽限。2007年2月起,该银行便要求我公司承当460万元告贷的确保职责。
请问:我公司还须承当460万元的确保职责吗? 叶正安
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30条第1款规则:“确保期间,债权人与债款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化,未经确保人赞同的,假如减轻债款人债款的,确保人仍应当对改变后的合同承当确保职责;假如加剧债款人的债款的,确保人对加剧的债款不承当确保职责。”
本例中,某企业归还了260万元告贷,则你公司的确保规模随之也就只剩下240万元的告贷。至于某企业新添加的220万元债款,因为某企业未经你公司赞同,你公司便无须承当确保职责。
《担保法》第26条规则:“连带职责确保的确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好确保期限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款实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在合同约好的确保期间和前款规则的确保期间,债权人未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确保人革除确保职责。”
你公司与银行签定了确保合同,但未约好确保期限,则你公司依法应承当确保职责的期间就应为告贷合同届满之日(即2006年6月17日)起6个月内。因为银行于2007年2月才要求你公司承当确保职责,因其权力和你公司的职责期限已过,你公司就没有职责再为该告贷承当确保职责。
因而,你公司本应承当240万元的连带确保职责,但因银行未在确保期限内向你公司恳求权力,你公司已被革除确保职责。 徐明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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