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企业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5 11:10
发布部分: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为习惯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依据国务院《工商企业挂号处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制定的《施行细则》,结合本市的实际状况,对工商企业挂号处理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则。登 记 范 围 第一条 除《工商企业挂号处理条例》规则的十个职业应处理挂号外,其他营利性的从事出产、运营、服务并实施独立核算的单位,也应按照本规则的挂号规划处理挂号。 相关法规: 第二条 请求挂号的单位,应依据国民经济职业分类规范,按下列各项处理:(一)运营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及其他各种保险事务的企业,按保险业处理挂号;(二)展开工程技能、经济处理、方针法令等咨询事务及供给信息服务的安排,按咨询服务业处理挂号;(三)报社、杂志社、出版社等,按出版业处理挂号;(四)电影院(专业电影、录像放映队)、剧场、书场、游乐场、音乐茶馆,以及对外运营的文化馆、沙龙等,按文化艺术业处理挂号;(五)铁路、航空、航运等运送企业,按交通运送业处理挂号;(六)邮电通信企业,按邮电业处理挂号;(七)机动车停车场,按服务业处理挂号;(八)其他营利性企业,别离按相应职业处理挂号。 第三条 已核准工商挂号的企业,联合举行展销会、交易会、订货会为期三个月以上的,按商业企业处理挂号;三个月以下的,应在举行日的十天前向地点地的区、县工商行政处理局存案。非工商企业及未经工商行政处理机关核准挂号的单位,不得举行或参加举行展销会、交易会、订货会。公司挂号处理 第四条 公司应是从事出产、运营活动,实施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当经济职责,并具有必定规划的企业性安排。 第五条 公司请求开业挂号,有必要提交下列文件或文件副本:(一)公司筹建负责人的请求挂号书;(二)政府或上级主管部分的同意文件。没有上级主管部分的,可直接向地点地的区、县工商行政处理局提出请求;(三)公司章程。如属联营公司,还须提交联营各方签署的联营合同或协议书;(四)注册资金的资信证明;(五)公司首要领导成员的名单及其经历。 第六条 公司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一)称号和地点地址;(二)主旨;(三)经济性质;(四)资金来源及其数额;(五)承当职责的方式;(六)运营规划和运营方式;(七)安排安排和处理方式;(八)盈余分配和亏本分管方法;(九)股东名字和固定居处。股东为单位时,应有单位称号和法定代表人名字。 第七条 开办公司应具有以下基本条件:(一)有固定的场所。租借别人房子的,应提交为期一年以上的租借合同;(二)有必要的资金和设备;(三)有固定的从业人员,其间有必要有专职财会人员。 第八条 出产性公司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十万元。商业性零售公司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十万元。商业性批发公司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二十万元。 第九条 从事技能咨询和技能服务的公司,有必要具有一万元以上的自有流动资金,还应有适合于公司运营事务的专业技能人员和技能设备。 第十条 请求建立总公司,应填写分公司或分支安排的设置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