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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土地需要知道哪些法律内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0 06:44
1.家庭承揽的士地承揽运营权归于用益物权。
《物权法》将土地承揽运营权归为物权标准,赋予土地承揽运营权以物权性质的救助手法。按照对物权类型的区分,土地承揽运营权归于用益物权,是农户或经济安排在团体所有或许国家所有由农人团体运用的土地上按照土地承揽含同的约好进行农业运营活动的权力。
2.土地承揽运营权人的基本权力即便承揽合同未约好,承揽人依然享有。
承揽人对承揽地享有的占有、运用和收益的权力是法定权力,即便在承揽合同中没有约好,承揽人也依法享有这些权力,任何安排和个人不得掠夺和损害。
3.土地承揽运营权人享有物上请求权。
即土地承揽运营权人对土地的占有、运用、收益和有限处置权力被波折,权力人可要求波折人中止损害、返还资产、扫除阻碍或许赔偿损失。该项权能较债务请求权更有效地维护土地承揽运营权人的利益。
4.家庭承揽的土地承揽运营权主体应为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揽法》第五条、第十五条规则,家庭承揽的土地承揽运营权人有必要是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或"农户"(家庭),并且是承揽地所属的村团体经济安排的成员。
5."荒地"的土地承揽运营权主体可所以本团体经济安排以外的人,但应依法定程序确认。
经过投标、拍卖、揭露洽谈等方法承揽荒地等农村土地的,承揽方可所以承揽地所属的村团体经济安排的成员,也可所以本团体经济安排以外的单位或许个人。关于后者,须经发包方民主议定程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同意;一起在同等条件下,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享有优先承揽权。
6.处置土地承揽运营权应有约束条件。
土地承揽运营权人有权将承揽运营权租借、转包、入股、交换或依法转让,但上述权力的处置,有必要受相应条件的约束。包含:不得改动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处;受让方须有农业运营才能;流通不得超越承揽运营权的剩下期限等。
7.土地承揽运营权遭到损害时具有救助上的选择性。
土地承揽运营权遭到损害的,士地承揽运营权人有权行使物上请求权,寻求《物权法》的维护,一起能够提起合同之诉,得到《合同法》上的救助。人民法院审理土地承揽运营权纠纷案子时,应当依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子的具体情况,正确适用《物权法》和《合同法》,充沛、有效地维护土地承揽运营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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