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年薪制企业怎样计算个人所得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5 07:28【网友问题】
2011年9月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2011年实施年薪制和绩效薪酬办法的单位依据查核状况实现的年薪和绩效薪酬一次性发放,怎么核算个人所得税?是否需求新旧税率分段核算?下面听讼网小编就带我们去了解一下相关的内容。
【律师回答】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法令有关问题宣扬口径〉的告诉》(国税办发[2011]95号)清晰,修正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法令均规则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详细到薪酬、薪水所得项目而言,是指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今后实践获得的薪酬、薪水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正后的减除费用规范和税率表,核算交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践获得的薪酬、薪水所得,不管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今后申报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正前的减除费用规范和税率表,核算交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获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依照以上口径核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我国公民韩先生在某一公司作业,2011年12月3日获得薪酬收入3400元,当月又一次获得年终奖金24100元,其应交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韩先生因当月薪酬缺乏3500元,可用其获得的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剩下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
应纳税额=(24100 3400-3500)×10%-105=2295(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获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核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办法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5]9号)规则,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依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作业成绩的归纳查核状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含年终加薪、实施年薪制和绩效薪酬办法的单位依据查核状况实现的年薪和绩效薪酬。
依据上述规则,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今后实践获得一次性发放实施年薪制和绩效薪酬办法的单位依据查核状况实现的年薪和绩效薪酬,应适用税法修正后的减除费用规范(3500元)和税率表,依照一次性奖金办法核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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