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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2 09:06

   一、案子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东莞市石排镇修建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石排修建公司)。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强力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力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案情
    1995年4月11日,上诉人强力公司与上诉人石排修建公司?V原东莞市石排镇修建工程队?W签定《工程承建合同》,约好由石排修建公司承建强力公司的厂房、宿舍共5幢。同年12月21日,强力公司与石排修建公司签定《东莞强力电子有限公司土建工程弥补合同》。添加和修改了部分工程项目。上述合同签定后,石排修建公司依约完成了悉数工程项目。
    受东莞市建造委员会质监站的托付,1996年6月18日,广东省修建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站和东莞市培宏修建技术咨询服务公司对该工程作了判定,以为该工程主体结构存在部分梁板钢筋配筋缺乏、部分梁柱混凝土强度达不到规划要求等质量问题,有必要加固补强。1996年10月5日,强力公司在土建进度表上承认由石排修建公司承建的大部份工程于同年8月已交付运用。
    1996年12月25日,东莞市石排镇建造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组未经工程竣工检验程序,就给该工程颁发了《修建工程竣工检验证书》?V建验证字第96-029-019号?W.1996年6月10日至1997年3月27日,强力公司与石排修建公司进行了屡次结算,强力公司已付出石排修建公司工程款2100多万元,尚欠700多万元。
    1997年,石排修建公司以强力公司拖欠工程款为由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1998年4月27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强力公司付出石排修建公司工程款700多万元及延期付款罚息。强力公司上诉。1998年11月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定,保持原判。
    1998年12月3日之前,强力公司以该工程存在质量等问题向东莞市建造委员会投诉。1998年12月3日,东莞市建造委员会作出《关于东莞强力电子有限公司工程检验问题的处理决议》,决议:
    1.对石排镇监督组未按有关规则和程序签发的《修建工程竣工检验证书》(建验证字第96-029-019号?W予以废止。
    2.由市建委安排有关技术部门对该工程从头进行技术判定,并依据判定陈述拟定补固加强办法,由石排镇修建工程公司或由建造单位另行选定施工单位依照判定陈述进行加固补强施工。因质量问题所形成的加固补强费用由职责方承当。加固补强完成后,由市监督站安排检验,工程检验合格后从头签发《修建工程竣工检验证书》。
    3.工程结算有必要在从头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并报市建委定额站审阅。
    石排修建公司不服东莞市建造委员会的处理决议,向被上诉人东莞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1999年4月21日,东莞市人民政府作出东府复决?V1999?W1号行政复议决议。复议决议以为,东莞强力电子有限公司在其厂房、宿舍工程竣工后,未安排有关单位按规则程序进行检验就运用了该工程,违背《建造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工程竣工后,建造单位应及时安排有关部门进行竣工检验”,第十四条“未经历评或验评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运用”的规则。
    而石排镇建造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组未经工程竣工检验程序,违法签发了《修建工程竣工检验证书》。东莞市建造委员会依法吊销石排镇建造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组作出的《修建工程竣工检验证书》是正确的,应予保持。强力公司的修建工程未经检验而于1996年8月悉数交付运用,依据《修建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法令》第十三条第二项第3目“工程未经检验,发包方提早运用或私行运用,由此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当职责”的规则,该工程加固补强的职责应由发包方东莞强力电子有限公司承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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