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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是否应互负举证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9 11:11
案情:天津市一民营企业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02年5月15日向天津市南开区某产业稳妥公司投保了企业产业归纳险。稳妥合同约好:稳妥期限为2002年5月16日至2003年5月16日。稳妥标的为库存的照相器件,稳妥金额300万元。并特别约好“按帐承保、按帐理赔”。2002年12月20日,稳妥人接到被稳妥人报案,称当日清晨其寄存照相器件的两间库房发作火灾,丢失金额达220万元。稳妥人和某公估公司人员当即赶赴现场,经查勘丢失,发觉大部分被焚毁的物品为价值较低的积压物品。公安消防部分查勘现场以为,本次火灾的原因为放火所形成的,可是无法查明放火人。被稳妥人以发作稳妥事端为由向稳妥人索赔。稳妥人以被稳妥人有放火嫌疑契合稳妥合同在外职责的约好为由拒赔。被稳妥人向法院提申述讼,为稳妥起见,被稳妥人向某律师事务所咨询他应承当什么样的举证职责。
剖析:听讼小编以为稳妥人和被稳妥人应互负举证职责。理由如下:
1、《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矩:“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建议,有职责供给根据”。这一规矩确认了举证职责担负的一般规矩,即“谁建议,谁举证”。题述事例中被稳妥人向法院申述,提起的诉讼恳求便是要求稳妥公司承当赔付职责。被稳妥人就应对其与稳妥人有稳妥合同,发作了稳妥事端,稳妥事端发作在稳妥职责期间承当举证职责。
2、民事诉讼的基本准则之一是争辩准则。争辩准则是指当事人两边在案子审理过程中有权就案子有关的问题各自论述自己的观念和定见,并互相辩驳和争辩,以保护自己的实体利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争辩准则,两边当事人在诉讼中既能够提出自己的建议,也能够辩驳对方的建议。这种互相不断的建议与辩驳,使得当事人对举证职责担负处于一种不断转化的进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根据的若干规矩》第二条规矩:“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恳求所根据的现实或许辩驳对方恳求所根据的现实有职责供给根据加以证明。没有根据或许根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现实建议的,由负有举证职责的当事人承当晦气结果”。被稳妥人建议发作了稳妥事端,要求稳妥人补偿。稳妥人供认发作了稳妥事端,但以为契合在外职责而拒赔。该产业稳妥合同规矩:因为被稳妥人及其代表的成心行为或怂恿所形成的形成稳妥标的的丢失,稳妥人不担任补偿。稳妥人辩驳被稳妥人以为其契合在外职责,稳妥人应对该稳妥事端契合在外职责承当举证职责。即稳妥人应对稳妥事端是由被稳妥人及其代表的成心行为或怂恿所形成的。
3、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职责分配的规范为:(1)凡建议权力或法令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只需对发作权力或法令关系的特别要件现实(如缔结合同、立有遗言、存在构成侵权职责的现实等)负举证职责;阻止权力或法令关系发作的施行(如行为人无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诈骗、钳制等)则作为一般要件现实,由否定权力或法令关系存在的对方当事人负举证职责。(2)凡建议已发作的权力或法令关系改变或消除的当事人,只须就存在改变或消除的特别要件现实(如改变合同的补充协议、修正遗言、债款的革除等)负举证职责,一般要件现实则由否定权力或法令关系改变或消除的对方当事人负举证职责。此规范愈加印证了笔者对题述事例中稳妥合同两边当事人举证职责分配的观念。
启示:民事诉讼不同于刑事诉讼。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活动集中于所指挥的犯罪现实是否存在,举证职责是由控诉方所承当的,它一般不存在举证职责分配问题。民事诉讼则不同,作为证明活动首要目标的法令要件现实杂乱多样,包含引起法令关系发作、改变、消除等现实。原告是提申述讼的一方,理应首要承当举证职责,但假如将悉数的举证职责都加诸于原告,则将导致原、被告诉讼位置严峻失衡,证明活动杂乱化和诉讼变得不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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