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协议怎么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6 07:08
行政协议中的相对人是需求实行好协议的内容的,要是不实行好协议内容的话,就经过司法途径来处理掉。但就算签订了行政协议,有些人仍然会遇到不实行协议的状况。那么,相对人不实行行政协议怎么办?
相对人不实行行政协议怎么办?
首要触及的是怎么知道行政主体内行政协议中的位置或优益权(特权)。对此,大陆法系国家存在两种形式:行政自行处理与司法诉讼处理。“法国形式”着重行政主体为完成公共利益而享有优势位置,“德国形式”则持当事人位置相等观念。因而,在法国,相对人不实行行政协议时,行政机关依据行政特权能够直接采纳比方金钱制裁、强制实行、单独免除协议等制裁手法,而无需向行政法院提申述讼。并且,法国行政法院的判例还以为,行政主体的赏罚办法不以行政协议约好为条件。而德国则以为,一旦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缔结行政协议,就表明认可并承受其与相对人的相等位置,在协议请求权的完成方面也应如此。因而,行政主体的请求权不能以行政行为的方法加以承认,不得凭借行政行为强制实行。除非签订合同时与相对人作出承受即时实行的约好,行政主体只能像相对人那样,向行政法院申述。
我国在契约式行政管理上的实践起步较迟,学理上关于行政主体内行政协议中应否享有优益特权尚存争议。对此在立法上尽管还不行和谐完善,可是基本上仍是赋予了行政主体内行政协议中的必定特权。比方,在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中,行政主体就有监督土地的运用、因公共利益需求而提早回收土地等特权。但是,立法对行政协议实行胶葛应走什么救助途径则语焉不详。最为典型的有如《房子征收与补偿》第25条第2款规则:“补偿协议缔结后,一方当事人不实行补偿协议约好的责任的,另一方当事人能够依法提申述讼。”这儿对提起的终究应该是什么性质的诉讼闪烁其词,引起极大的困惑与争议。假如结合新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1项规则,那么应当理解为作为行政主体的征收人不实行补偿协议,被征收人能够提起行政诉讼;而被征收人不实行补偿协议的,征收人只能提起民事诉讼。这应该是前述走民事诉讼途径观念的重要法令依据之一。
但是,已然法令赋予行政主体内行政协议中享有优益特权,那么为何又不去行使这种特权而要走民事诉讼途径呢?这不导致优益特权的虚置吗?应该说,我国现行的行政协议准则类似于法国形式而有异于德国形式。因而在相对人不实行行政协议时,就应该像法国那样由行政主体直接行使其特权,强制相对人正确实行行政协议。这是行政主体担负完成公共利益的任务之所然,是为确保行政管理意图的顺利完成所必需。不过,这儿的特权行使不该该是行政主体直接强制实行或许请求法院实行,而应该是先依特权对相对人作出与详细行政协议相适应的行政制裁决议。只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制裁决议并依法送达决议于相对人,而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实行行政制裁决议的,才能够依据新行政诉讼法第97条规则进入非诉实行阶段。即视行政主体对该行政制裁决议是否享有强制实行权,而确定是自行强制实行仍是请求法院强制实行。
在听讼网上面还有免费的律师在线,假如你有行政协议违约法令问题,想要跟律师一对一的讨论,主张能够点击在线免费咨询按钮。
相对人不实行行政协议怎么办?
首要触及的是怎么知道行政主体内行政协议中的位置或优益权(特权)。对此,大陆法系国家存在两种形式:行政自行处理与司法诉讼处理。“法国形式”着重行政主体为完成公共利益而享有优势位置,“德国形式”则持当事人位置相等观念。因而,在法国,相对人不实行行政协议时,行政机关依据行政特权能够直接采纳比方金钱制裁、强制实行、单独免除协议等制裁手法,而无需向行政法院提申述讼。并且,法国行政法院的判例还以为,行政主体的赏罚办法不以行政协议约好为条件。而德国则以为,一旦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缔结行政协议,就表明认可并承受其与相对人的相等位置,在协议请求权的完成方面也应如此。因而,行政主体的请求权不能以行政行为的方法加以承认,不得凭借行政行为强制实行。除非签订合同时与相对人作出承受即时实行的约好,行政主体只能像相对人那样,向行政法院申述。
我国在契约式行政管理上的实践起步较迟,学理上关于行政主体内行政协议中应否享有优益特权尚存争议。对此在立法上尽管还不行和谐完善,可是基本上仍是赋予了行政主体内行政协议中的必定特权。比方,在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中,行政主体就有监督土地的运用、因公共利益需求而提早回收土地等特权。但是,立法对行政协议实行胶葛应走什么救助途径则语焉不详。最为典型的有如《房子征收与补偿》第25条第2款规则:“补偿协议缔结后,一方当事人不实行补偿协议约好的责任的,另一方当事人能够依法提申述讼。”这儿对提起的终究应该是什么性质的诉讼闪烁其词,引起极大的困惑与争议。假如结合新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1项规则,那么应当理解为作为行政主体的征收人不实行补偿协议,被征收人能够提起行政诉讼;而被征收人不实行补偿协议的,征收人只能提起民事诉讼。这应该是前述走民事诉讼途径观念的重要法令依据之一。
但是,已然法令赋予行政主体内行政协议中享有优益特权,那么为何又不去行使这种特权而要走民事诉讼途径呢?这不导致优益特权的虚置吗?应该说,我国现行的行政协议准则类似于法国形式而有异于德国形式。因而在相对人不实行行政协议时,就应该像法国那样由行政主体直接行使其特权,强制相对人正确实行行政协议。这是行政主体担负完成公共利益的任务之所然,是为确保行政管理意图的顺利完成所必需。不过,这儿的特权行使不该该是行政主体直接强制实行或许请求法院实行,而应该是先依特权对相对人作出与详细行政协议相适应的行政制裁决议。只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制裁决议并依法送达决议于相对人,而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实行行政制裁决议的,才能够依据新行政诉讼法第97条规则进入非诉实行阶段。即视行政主体对该行政制裁决议是否享有强制实行权,而确定是自行强制实行仍是请求法院强制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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