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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遗嘱无证人法律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2 16:36
遗言的有效性是怎样的,遗言有什么样的类型,又有什么样的相关规则,什么样的遗言才是具有法令效能的。小编今日就带我们来看一下“录音遗言无证人法令效能”这个问题及其后续问题。关于这些问题,听讼网小编为你收拾以下内容,期望对你有协助。
一、录音遗言
录音遗言是指立遗言人经过录音或录像的方式,确认其遗言的内容。
录音遗言。即录音遗言同代书遗言相同,需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将其见证的状况进行录音、录像。完后,应将录音、录像内容封存,封口由见证人及遗言人签名盖封。
《继承法》17条规则,以录音方式建立的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继承法》18条规则,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言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约束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遗言人供给或许公证人员代书、录制的遗言,契合代书遗言条件或许经承办公证人员见证契合自书、录音、口头遗言条件的,公证处能够将该遗言发给遗言受益人,并将其复印件存人停止公证的档案。
公证处批阅人同意之后,遗言人逝世或许损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完结公证遗言的制造。遗言人无法在打印的公证遗言上签名的,可依契合第十七条规则的遗言原稿的复印件制造公证遗言,遗言原稿留公证处存档。
第二十条 公证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则保管公证遗言或许自书遗言、代书遗言、录音遗言;也可根据国际惯例保管密封遗言。
《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则的五种遗言方式中并未规则有录像遗言,而只规则了录音遗言。与录音遗言比较,录像遗言具有声响的一起还具有画面,不只能够更全面地反映缔结遗言时的环境,并且能够直观的调查被继承人的精神状态、身体状况,更有利于复原。因而关于录像遗言的效能予以一概扫除,不利于保护社会秩序的调和安稳。
关于录像遗言的确定,应当对比录音遗言的规则,关于契合录音遗言方式要件,即录像中的声响能完好反响遗言内容,且具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进行见证的录像遗言,能够确定为录音遗言。因为录音录像简单被别人仿制、剪接或假造,对该种遗言的制造应当严厉掌握。立遗言人应当自己亲身叙说遗言的全部内容,不得由别人代为转述。立遗言时,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应当把自己的名字、性别、年纪、工作、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事项录制在录音磁带或录像磁带上,还应当对录制状况做出阐明,见证人也能够在录音遗言内容结束后,再录制以上事项。
二、录音遗言无证人法令效能
录音遗言没有见证人,就不具有法令效能,不能成为法庭的依据。
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4款规则:以录音方式立的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因而,录音遗言必须有见证人,且必须有两人以上的见证人就法令强制规则,没有见证人的录音遗言是无效的,是不能作为法庭的依据的。
录音遗言无证人的状况下,是没有法令效能,关于录音遗言仍是有必定的规则的。以上便是关于这些问题的答案,期望对我们有协助。如果您需求关于这方面的协助,听讼网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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