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举报之名行诬告之实构成侵犯名誉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1 17:16借告发之名行诬告之实构成侵略声誉权
原告:张伟文
被告:廖文进
案由:声誉权胶葛
原告张伟文系某派出所的民警。2001年7月,原告在查办一同犯罪案子中,发现被告廖文进之弟涉案,该所屡次安排抓捕。被告因找该所领导和原告求情被回绝,就威胁要告原告纳贿。同年12月21日,被告另一弟弟因容留妇女卖淫被捕获,即冲到该所领导作业室说原告敲诈、纳贿5000元并嫖娼,然后又当着所领导及很多民警和联防队员的面再次进行谩骂,并当场拨打“110”报警,诬告原告嫖娼。市公安局警务督察队为此打开查询,当地晚报对此进行了报导。经市公安局警务督察队查询,被告承认是因亲属被处理而诬告原告,被告因而遭到治安拘留十五天的处分。原告以为,被告伪造事实诬告原告,其片面危害成心显着,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给原告的声誉形成极坏的影响,尤其是原告身为差人,为此所遭受的声誉损失和精力压力比一般人更甚。遂诉至法院,恳求判令被告在当地报纸上登报揭露赔礼道歉、恢复声誉、消除影响;补偿原告精力危害抚慰金2万元。
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因其弟弟涉嫌犯罪被查办而在派出所的作业场所当众谩骂、诬告原告嫖娼、纳贿,并拨打“110”电话告发原告嫖娼、纳贿,片面上存在显着的成心,其行为已侵略了原告的声誉权,后果严重,形成原告作为一名民警的社会点评下降,大众有观点,乃至不信任,影响了原告正常的日子和法律作业,给原告带来较大的精力压力。被告应对其差错行为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该院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民事侵权精力危害补偿职责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则,判定被告应于本判定收效后十日内涵当地晚报登报揭露向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声誉、消除影响,补偿原告精力危害抚慰金5000元。
一审宣判后,原告、被告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被告也履行了判定确认的责任。
点评:
本案是一同典型的借检举、指控之名形成别人声誉危害的声誉权胶葛案,首要触及以下两个法律问题:
一、正确掌握检举、指控别人违法、违纪与危害别人声誉权之边界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关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作业人员,有提出批评和主张的权力;关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作业人员的违法渎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述、指控或许检举的权力,但不得伪造或许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依据这一规则,公民检举、指控别人违法、违纪是合法的,即便反映的状况不实或许不完全事实,也是合理行使权力的行为,不是侵权行为。那么,在哪种状况下才构成侵权行为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声誉权案子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五条规则:“公民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指控别人的违法违纪行为,别人以检举、指控危害其声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假如借检举、指控之名凌辱、诋毁别人,形成别人声誉权危害,当事人以其声誉权遭到危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规则清晰了区别检举、指控别人违法违纪与危害别人声誉权之边界。从本案审理查明的状况看,被告因其弟涉嫌犯罪被查办而在派出所的作业场所当众谩骂、诬告原告嫖娼、纳贿,并拨打“110”电话告发原告嫖娼、纳贿,片面上存在显着的成心;其行为发生于原告的作业场所,具有必定的揭露性,形成原告作为一名民警的社会点评下降,影响了原告正常的日子和法律作业,给原告带来较大的精力压力。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危害声誉权的行为,因而,被告应承当相应的危害声誉权的民事职责。